[ 釗作俊 ]——(2002-6-27) / 已閱26114次
中國現行死刑政策的評價及其反思
釗作俊
(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 鄭州 450052)
摘要: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靈魂”和“統帥”,對死刑的適用起著至關重要的導向作用。本文以死刑立法的演變為主線,從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立法和司法、國內和國際等幾個方面對我國現行的死刑政策進行了較為詳細和系統的闡述和評說。期望此文能對我國死刑政策的正確、科學定位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死刑;政策;評價;反思
死刑政策是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的“靈魂”和“統帥”,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均受制于死刑政策。[1]新中國建立以后,在毛澤東的“少殺、慎殺”思想指導下,我們確立了“保留但嚴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79刑法即是其具體體現:死刑只能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核準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時,分則條文共用15個條文設置了28種死罪,分別占分則條文和罪名總數的14.6%和23.0%;并且,沒有絕對死刑的規定。
但是,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惡化和嚴重經濟犯罪、嚴重刑事犯罪上升的態勢,立法機關從1982年開始即著手補充增設死刑罪名,截至1996年底,共增設死罪49種,從而使死刑罪名高達77種,死刑罪名所占的比例得以較大幅度地提高。現行刑法在“不增不減、大體保持平衡”的立法思想指導下,[2]共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罪,與79刑法及補充刑事立法中的死刑罪名相比,還是有所減少的。
對于上述死刑立法的發展變化,我國有學者指出,79刑法頒行以后,我們一貫堅持的“保留但嚴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強調和切實的執行。[3]甚至有人認為,我國現行的死刑政策已由“限制死刑”向“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適用死刑”轉變。[4]更有學者認為,我們所稱的“堅持少殺”的死刑政策,在現行立法和司法上均已無有效保障,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為貫徹“少殺”政策而確立的限制性制度,幾乎被全部修改。我國79年以后的補充刑事立法所奉行的是“崇尚死刑、擴大死刑”的指導思想,因而,現階段的死刑政策似表述為“強化死刑”比較符合實際。[5]對此,我們認為,“保留但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是我們一貫奉行的死刑政策。但可惜的是,這一政策在80年代以后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甚至出現了重刑化和崇尚死刑的傾向。十多年來,死刑萬能、重刑主義的思想認識逐漸占據了主導地位,少殺、慎殺提的少了,限制死刑講的也不多了,加之立法上一再修改原有罪名的法定刑,提高新設置罪名的法定刑,導致死刑罪名和死刑條款成倍地增加;在司法實際中,有些地方的個別司法人員乃至個別領導干部甚至提出“可殺可不殺的殺掉,可抓可不抓的抓起來”!皣来颉敝袀別地方甚至規定將殺人捕人的定額,作為考察地方政法機關工作業績的重要指標,導致實際上判處死刑人數以驚人的速度增長。[6]同時,補充刑事立法對死刑的適用已不僅注重于“嚴重刑事犯罪分子”,還注重于貪污、受賄、販毒等“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無怪乎有外國學者在談論我國的死刑政策時指出,中國現行法律中的的死刑立法(指79刑法以后的補充刑事立法——引者注)與其說是向著限制的方向發展,不如說是向著擴大的方向發展。[7]
那么,現行刑法體現了什么樣的死刑政策呢?首先看一看總則的規定:其一,將“罪大惡極”修改為“罪行極其嚴重”,更加嚴格和規范了死刑的適用標準,進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適用。[8]其二,刪除了79刑法對未成年人可以判處死緩的規定,從死刑的適用對象上限制了死刑;其三,“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規定至少從立法設置上改變了絕大部分死刑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核準權的實際,這又從核準程序上限制了死刑。[9]
再看分則的規定:其一,從死刑罪名的設置看,現行刑法共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分別占分則條文和死刑罪名的13.4%和16.5%,較之79刑法分別下降了1.2%和6.5%,比其后的補充刑事立法下降的幅度更大。其二,從死刑的規定方式看,79刑法沒有絕對死刑條文,共有4種死刑方式: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判處死刑;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補充刑事立法增設3種規定方式: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處死刑。其中,死刑與無期徒刑搭配、將死刑放在前面使之作為首選刑種以及規定唯一死刑即規定“可以判處死刑”和“必須判處死刑”的就涉及28個條文、46種死罪,占整個刑法體系中死刑條文和死刑罪名的比例分別為58.3%和59.7%;而死刑與有期徒刑搭配者僅涉及20個條文31種死罪,占整個死刑條文和死刑罪名的41.7%和40.3%,F行刑法刪除了“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的規定。在所保留的6種方式中,死刑與無期徒刑搭配、將死刑排在前面使之作為首選刑種以及規定可以判處死刑和必須判處死刑的涉及18個條文33種死罪,分別占死刑條文和死刑罪名的38.3%和48.5%,較之修訂前的死刑立法分別下降了20.0%和11.2%。而且,絕對死刑也減少了1個條文2種罪名。應當說,限制死刑的政策精神死刑規定方式的調整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體現。但是,現行刑法仍然有6個條文7種死罪規定有絕對死刑,分別占死刑條文和死刑罪名總數的12.8%和10.3%;而死刑與無期徒刑搭配、將死刑排在前面使之作為首選刑種和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條文數共有12條,涉及罪名26種,分別占死刑條文和死刑罪名總數的25.5%和38.3%。上述幾項合計,以死刑為主、規定唯一死刑包括絕對死刑的條文和罪名分別占死刑條文和死刑罪名的38.3%和48.6%。這樣的死刑立法即使說是限制死刑政策的體現,也只能說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限制死刑政策的體現,更談不上嚴格限制死刑了。[10]
其三,從各罪適用死刑的標準看,對死刑的適用也作了一些限制。如盜竊罪的死刑適用標準,由“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修改為“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顯然限制了盜竊罪的死刑適用。有關條文又將搶劫罪、強奸罪等罪名適用死刑的標準予以列舉式明確規定,也起到了限制死刑的作用。但我們注意到,外國刑法及司法實踐中的死刑條件非常嚴格,如日本最高法院于1983年7月8日在對一個死刑案件的判決中判示:在適用死刑的時候,必須對犯罪的性質、動機、情節,尤其是殺害手段和方法的執拗性、殘忍性、后果的嚴重性,特別是被害人的數目、被害者家屬的感情、社會的影響、犯人的年齡、有無前科、犯罪后的表現等情況作全面考慮。如果其罪責確實重大,不論從罪刑均衡的角度還是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說,都認為不得不判處死刑的場合,才允許選擇死刑。[11]與此相比,我們的死刑條件顯然并未與死刑作為極刑之理念相適應。對此應當引起我們的反思,同時也促使我們從更高的理性角度來思考目前的死刑政策。
那么,怎樣才能確立一個符合當今實際、科學而又合理的死刑政策呢?我們認為,必須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從歷史和現實的考察上、從立法和司法的實踐中、從國際國內的比較中予以論證。
(一)在刑法理論上,死刑作為刑罰的一種,其目的應當與刑罰的目的一致,只不過死刑的目的強調的是要遏制嚴重暴力犯罪。十多年來,我們出臺了不少死刑立法,設置了不少死刑罪名,也確實殺了不少人。[12]如果死刑立法的擴張和死刑司法的強化減少乃至遏制住了嚴重暴力犯罪,降低了犯罪率,使社會治安得到了一定乃至根本好轉,那么,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就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刑罰目的的實現,同時也說明我國現行的死刑政策是合適、科學的;反之,則說明現行的死刑政策是失敗、無效的,必須予以調整。而現實情況是,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個“嚴懲決定”為契機,我們從1983年開始的“嚴打”斗爭,除在第二年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使犯罪率有所下降外,以后各年的犯罪率尤其是重大惡性暴力犯罪逐年上升。這從一個方面說明,降低犯罪率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重刑包括死刑并未遏制住連年高漲的犯罪率,社會治安形勢并未得到根本好轉,“強化死刑、擴大死刑”的思想必須加以改變,現行刑法所表現出來的不完全、不充分的限制死刑政策也應予以調整。
(二)從歷史和現實的考察上,我國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死刑都很多,唯有初唐之時刑罰相對輕緩,但唐初社會發展、國力強大,盛唐之時,每年的死刑執行人數也不過數十人。與之相比,其它諸朝歷代雖然死刑執行較多,但社會治安均難以與唐朝相比,犯罪現象遠較唐朝時為嚴重。而我們在建國以后直至七十年代末的幾十年間,法制很不健全,甚至沒有一部完備的刑法典。然而,除去“十年浩劫”以外,我國的死刑適用并不多,犯罪率一直很低,社會治安也一直很好。而到八十年代初,我們有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法律體系相對完備,社會治安反而惡化,犯罪率尤其是嚴重暴力犯罪率反而上升。尤其是83年“嚴打”以后,立法上增加了死刑罪名,司法上擴展了死刑適用,但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嚴峻。這說明,強化死刑、擴張死刑的司法效果并不盡人意。雖然97刑法對死刑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但限制的程度仍然不夠,死刑的絕對數量仍然較多,限制死刑的政策也未得到充分的強調和切實的執行。
(三)從死刑立法現狀看,我國的死刑罪數和死刑覆蓋范圍在世界上名列前茅:(1)死罪數量多,F行刑法共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犯罪;(2)死罪的范圍廣。死刑罪名覆蓋了除瀆職罪一章外的其余九章之中,僅就數量而言,其覆蓋面達90%;(3)死刑的增長快而減少慢。79刑法只用15個條文規定了28種死罪,補充刑事立法在十幾年的時間中新增死罪49種,增長了2倍還強。刑法修訂之前,平均每年增加2個死刑條款和3種死刑罪名,現行刑法也只是比修訂前的刑事立法減少了幾個死罪。與此相適應,司法實踐中被判處和執行死刑的人數日益增多。據介紹,1998年在全世界已知的37個國家中共有1625人被執行死刑,其中在中國大陸被執行的就有1067人,約占66%,達一半還多。[13]這種現狀恐怕急待改變。
(四)就國際趨勢而言,擴大死刑、強化死刑畢竟系少數國家在少數歷史時期所為,限制乃至廢止死刑已為絕大多數國家所認可和采納并日漸擴大。據統計,截止到2001年6月1日,對所有犯罪廢止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已達到75個,對普通犯罪廢止死刑的國家和地區有14個,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和地區至少有20個,這樣,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和地區為達109個,而保留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僅有86個。[14]同時,一些國際組織也在極力謀求廢止死刑至少將死刑予以嚴格限制,聯合國于1989年12月15日通過的《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二選擇議定書》即《死刑廢止公約》業已生效,且措詞嚴厲。該議定書明確規定:“廢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嚴和促進人權的持續發展。”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議定書不接受任何保留,唯在批準或加入時可提出這樣一項保留:即規定在戰時可對在戰時犯下最嚴重軍事性罪行被判罪的人適用死刑。[15]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常常用死刑問題來對死刑執行較多的國家橫加指責,甚至不惜干涉別國內政。而執行死刑較多的國家對此似乎并未理直氣壯地予以回擊,我國似乎也對此并未曾進行過據理力爭,從而使我國在所謂的人權問題上有時處于被動局面。況且,在國際刑事司法領域,死刑不引渡已成為一項國際慣例,[16]并在實踐中導致一些按照我國刑法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不能被引渡回國接受制裁。因此,減少并限制死刑,已成為我國與國際接軌、順應國際潮流的必然選擇。
基于上述,我們認為,對我國的死刑政策,必須予以深刻反省,從感性沖動回到理性思維中來,由79刑法以后的補充刑事立法所奉行的注重死刑、擴張死刑、強化死刑和現行刑法所體現出來的不完全、不充分的限制死刑政策回到我們應當一貫奉行的完全的、徹底的、充分的“嚴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上來。實際上,對我國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死刑政策,小平同志在八十年代就曾尖銳地指出:“對經濟犯罪特別嚴重的,使國家損失幾百萬、上千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規定判處死刑?一九五二年殺了兩個人,一個劉青山,一個張子善,起了很大作用。現在只殺兩個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殺幾,這才能真正表現我們的決心。”[17]這似乎是要多適用死刑、重用死刑,但他同時又一再告誡人們尤其是我們的政法工作人員:“殺人要慎重。”[18]可見,小平同志盡管主張對嚴重經濟犯罪注重適用死刑,但這也只是從局部、從個別而言注重適用死刑,而且,這一“注重”也只是相對于我們在五十年代的執行死刑人數而言的。他所說的“多殺”,也只是相對于五十年代殺了劉青山、張子善這么兩個人的歷史事實而言的,并不意味著要大量增加死刑的適用。而且,他在指出對某些嚴重犯罪判處死刑時,一再強調要“依法”判處,也就是說,死刑的適用必須符合刑法總則與分則以及特別刑法規定的死刑適用條件的犯罪,才能適用死刑,而不能把并非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拔高適用死刑。[19]應當說,從總體上講,小平同志還是堅持主張“少殺、慎殺”政策的,受小平同志“殺人要慎重”這一思想所指導,我們當然要堅持一貫奉行的“嚴格限制死刑”的死刑政策。而且,小平同志還指出:“我們對刑事犯罪活動的打擊是必要的,今后還要繼續打下去,但是只靠打擊并不能解決根本的問題,翻兩番、把經濟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徑!盵20]重溫小平同志的教導,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預防犯罪包括嚴重犯罪,最根本的還是要發展經濟,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而不是一味地強調重刑、增加死刑。
(作者簡介:釗作俊(1966年—),男,河南商水縣人,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
參考文獻
[1] 釗作俊,現代死刑問題研究述評[J].中國刑事法雜志,1999,(1).
[2] 當時主持刑法修訂工作的王漢斌同志于1997年3月6日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的說明》中指出,有的同志認為,現行法律規定的死刑多,主張減少,這是值得重視的。但是,考慮到目前社會治安的形勢嚴峻,經濟犯罪的情況嚴重,還不具備減少死刑的條件。這次修訂,對現行法律規定的死刑,原則上不減少也不增加。
[3] 馬克昌,刑罰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110.
[4] 胡云騰,死刑通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170.
[5] 趙秉志,刑法爭議問題研究[M].上卷,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627.
[6] 馬克昌,刑罰通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113.
[7] Roger Hood,世界の死刑[M].辻本義男譯.日本國成文堂,1990.20.
[8] 趙秉志,刑法改革與人權保障[J].法制日報,1998,9,5.(7).但也有學者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罪行極其嚴重”其實就是“罪大惡極”,只不過強調死刑適用對象罪行的極其嚴重性,既然“罪大惡極”一詞已經深入人心,成為俗語,這一改動并不妥當。況且,死刑的控制也不是改變一個法律詞匯所能解決的問題,詳請參見陳興良,刑法疏議[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140.
[9] 按說,刑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而《人民法院組織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刑法修訂在后,法院組織法修訂在前,不論從制定的機關還是從制定的時間,本著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死刑核準權理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然而,現在的實際仍然是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著絕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
[10] 釗作俊,死刑限制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91.
[11] 巖井宜子,死刑の適用基準[J].日本:刑法雜志,35(1).94—95.
[12] 如某一省會城市在1999年冬季嚴打中,僅在1月13、14、15三日內即在全市范圍內執行死刑31人。而我國有30多個省會城市和500多座省轄市,如果照這一數字推算的話,僅僅一年的元旦前后,我國要殺多少人?顯然,這一數字是相當龐大的。
[13] 而同期美國僅執行死刑68人,日本為6人,see Amnesty International,1999.
[14] see The Death Penalty: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the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USA.
[15] 王鐵崖,等.國際法資料選編[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12-114.
[16] 陳榮杰.引渡之理論與實踐[M].臺灣:三民書局,1986.134-136.
[17] 鄧小平文選[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53.
[18] 鄧小平文選[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53.
[19] 馬克昌,等.鄧小平刑法思想研究[J],法學評論,1996,(3).
[20] 鄧小平文選[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89.
Abstract:The policy is the soul of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on capital punishment,and plays the guiding role in restric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Basing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isla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this article is on the evaluation and rethought of our policy of capital punishment,through the history and reality,the theory and practice,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Key Words: capital punishment;policy; evaluation;rethought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