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鴻翔 ]——(2009-9-4) / 已閱13985次
在論述法官經濟待遇的文章中,有許多是將法官的待遇和電力、銀行等部門進行比較,筆者認為這種比較方式不妥。電力、銀行等部門現已帶有或多或少的企業色彩和風擔利潤共擔的特點,如果遇上一次金融危機,說不定就有幾家破產的,即使盡心盡力工作,有時也無法幸免。那么在正常情況下,運營良好,收入較高也無可非厚。但法官不同,法官非因法定原因是不會被免職,更不用擔心法院會“破產”。故,法官的經濟待遇和電力、銀行等部門員工的待遇沒有可比性。
法官的經濟待遇與之可比的是行政機關一般公務員、檢察官、律師。法官和一般公務員、檢察員具有可比性,主要是因為他們都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與律師相比主要是為了從社會各界(包括律師、檢察官)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進行入法官隊伍。
那么法官的工資待遇達到一個什么樣的程序才算合理。筆者認為,這不是一個具體的數額,而是隨時代的展而變化的,并根據地域的不同而不同。總體上的目標是“令人羨慕”;相對律師來講,法官的收入要高于當地律師的平均收入,或相當于優秀律師的收入。同時相伴提高法官的身份待遇,最終達到能夠吸引優秀的律師、檢察官等人才進行法官隊伍,不斷提高法官素質,以適應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發展需要的目的。
但是法官待遇的提高也不可一蹴而就。當前法官的素質還不是很高,社會公信力也不高,還達不到民眾敬仰的程度,如果法官待遇一下子提高許多,也會引起不少矛盾和其他行業人員的非議。法官的素質和待遇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兩者相輔相成,相互統一。法官待遇的提高,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法官素質和公信力逐步提高的過程,同時也是民眾心中由信仰權力向信仰法律轉變的過程。這一過程也是不以個人和社會的意識為轉移的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四、結語
社會需要稱職、優秀的法官,因此我們要提高法官的素質、提高進入法官隊伍的門檻;而法官需要公平的待遇,因此我們需要提高法官的經濟待遇和身份地位。在一個國家和社會里,如果人們普遍看不起法官,也會普遍自不起法律,那么這個社會也絕對不會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司法公正則距之尚遠矣。
作者單位:河北省內邱縣人民法院
[注釋]:
[1] 參見魏定仁:《憲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4月第二版,第323頁。
[2] 《肖揚:律師與法官 待遇差距大》,載http://www.xici.net/b390196/d26174571.htm,2009年5月6日訪問。
[3]載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50706/1720182467.shtml,于2009年5月31日訪問。
[4] 蔣惠嶺:“我所期望的十項司法改革”,載《人民司法》2003年第5期。
[5] 韓慶解:“考察美國法院有感”,載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2586,2009年6月3日訪問。
[6] 約翰• 羅伯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7年度報告”, 李松鋒譯,載http://hi.baidu.com/xiongyeyou/blog/item/eec3a2ec735c522362d09f15.html,2009年9月2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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