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城飛將 ]——(2009-11-4) / 已閱16146次
行政執法階段法的運行
選自《法流失論——法運行的經濟學觀察》
龍城飛將
一、執法綜述
(一)執法的概念
執法即法律的執行。狹義的執法指行政執行,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或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
執法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獨立的職能,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產物。在古代社會,國家的立法要以、司法權和行政權均由最高統治者一人掌握,君主可以一言興法,也可以一言廢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最高統治者個人意志進行行政事務管理。西方國家資產階級革命后,建構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國家制度,確立了依法行政的法制原則,民主政治消除了個人對社會享有至高無上的統治權,避免了個人的獨斷專行。社會主義的中國,雖然沒有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但其行政執法的職責亦是與立法、司法機構相分離,由政府沖涼專門負責執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人類制度文明進步的結果。
執法是實現政府職能的最主要、最重要的手段,在分配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推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二)與司法等比較,執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所屬的公職人員,以及法律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及人員。各級政府及其下屬部門是執法的主體,法律授權的組織,如企業、學校等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執行法律。
2.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執法是以國家名義對社會實行全方位的組織和管理,涉及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政治、經濟、外資、國防、財政、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社會福利、公用事業等各個領域,內容十分廣泛。
3.執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在執法中,執法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形成行政法律關系,行政執法主體既是一方當事人,又是執法者。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處分行為對于該法律關系具有決定的意義。行政行為雖然是雙方或多方的行為,但僅以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決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例如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市場進行監督檢查等。
4.執法活動具有主動性。國家行政機關在執法中,一般都采取積極主動的行動去改造職責,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三)執法的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亦稱合法性原則、行政法治原則,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執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是國家行政機關執法的最高準則。其含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嚴格依法辦事,使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具體來說,第一,執法的主體合法。第二,執法的內容合法。第三,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
堅持這一原則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導國家行政機關正確實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2.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與社會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種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條件下,同時做到符合科學規律、社會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3.效率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在對社會實行組織和管理的過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須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則強調在執法時,要做到迅速、準確和有效。
(四)行政執法的種類
1.根據行為的內容和性質不同,執法可以分為行政監督、行政處理、行政制裁、行政強制和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仲裁、行政調解等。
2.根據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影響的不同,執法可以分為賦予、暫停或取消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資格的執法,授予、限制或剝奪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權益的執法,加予、減少或免除行政相對人某種法律義務的執法,解決處理行政相對人爭議的執法。
3.根據執法機關和管理對象不同,執法可以分為工商、公安、稅務、人事、財政、土地、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物價、城建、計量、審計、金融、教育、文化、勞動、農業、林業、漁業、交通運輸、司法、海關等部門的行政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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