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榮鎮 ]——(2009-11-7) / 已閱14295次
(1)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仲裁則實行協議管轄,充分體現了仲裁活動的自愿性。
(2)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員,也不能超過管轄級別選擇管轄法院,而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既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仲裁員。
(3)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除非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訴訟則不同,實行公開審理。
(4)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仲裁不得上訴,一裁即告終結,節省時間。
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爭議條款上,選擇訴訟方式的,應約定承包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選擇仲裁方式的,應約定具體的XX市仲裁委員會。二者只能選一,不可同時選,否則導致仲裁選擇無效。
8、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施工承包合同訂立中,對于發包人違反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24條即違反及時支付預付款義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承擔日萬分之二的遲延支付違約金。對于發包人違反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26.4條即違反及時支付進度款義條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承擔日萬分之二的遲延支付違約金,且工期相應順延。對于發包人違反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3.3條即違反及時支付竣工結算款義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以28天作為發包人的審價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07號即《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執行。違約金累計不宜超過合同價的20%。實際還有損失的,還可約定支付具體違約金后,違約人應賠償相關損失。
以上是筆者對工程建設施工管理中常出現的法律焦點問題,及處理這些法律焦點問題應采納的法律建議的闡述,希望能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以便工程管理者在工程管理中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從而實現工程管理的最大效益。
馬榮鎮 江蘇潤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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