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閔 濤 ]——(2009-11-9) / 已閱7300次
北安法院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穿于未成年刑事審判的各個環節
閔濤
黑龍江省北安法院少年法庭在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活動中,將社會主義法制理念貫穿于未成年刑事審判的各個環節,找準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開展未成年刑事審判工作的切入點和結合點,積極探索少年審判工作新機制,堅持依據法律和立法精神,認真貫徹教育感化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結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點,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在探索有別于成年人的刑事審判的方式方法、矯治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取得了新突破。該庭在堅持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不公開審判制度、寓教于審制、回訪幫教制度的基礎上,結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推出了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制度,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權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法定代理人訴訟參與制度,即是在審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障法定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法定代理人在維護未成年人訴權及矯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該庭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書》,向其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適用的有關法律條款,并告知訴訟的程序及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和在開庭審判中應當注意的有關事項,從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緊張情緒。同時,征求他們對案件的建議與要求。如向法院提出從輕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適用法律建議的,應當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
如該法庭審理的未成年被告人楊某盜竊、搶劫一案,在通知其父母參加訴訟時,其父母情緒激動、態度蠻橫,聲稱楊某不是其兒子,法院愿判就判,他們不管,拒絕參加訴訟。少年法庭的法官們多次上門耐心做楊某父母的思想工作,曉之以理,曉之以法,根據該案的具體事實,針對有關法律和政策的具體適用予以解釋和說明,并與他們共同分析了被告人楊某失足的社會原因、主觀原因和家庭的責任,從而消除了其父母的對立情緒,表示不會放棄對孩子的教育挽救責任,一定配合法庭挽救教育失足的孩子。由此,法官引導法定代理人在開庭時對孩子進行“以情為手段”的教育,即以父母之恨、家庭之悲、親屬之痛為出發點,訴說青少年的犯罪行為給家庭帶來的傷害。開庭時楊某的母親泣不成聲的說:在教育孩子上我是失敗的,我有責任,孩子只要有信心,努力改造,家庭是不會拋棄他的。在法庭和法定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庭審教育收到了預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