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慧敏 ]——(2009-11-9) / 已閱12643次
(二)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和城鎮社會保障的對接機制
農村社會保障和城鎮社會保障是兩個不同的系統,應當允許農民工在打工結束后,在合理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將自己的社會保險賬戶轉入農村社會保險賬戶。同樣在農民工打工期間,其農村社會保險賬戶可以轉為專門的農民工社會保險賬戶。這一制度的實現要求我國建立全國統一的、靈活的社會保險賬戶制度,且將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形成一套嚴密的程序。關于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賬戶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都應當單行立法進行合理的規范。
(三)對從事高危險職業的職工實行單獨的工傷保險制度
大部分進城務工的男性農民工從事于建筑行業,這一行業作為高危險行業其工傷事故較多。但在對建筑行業農民工的調查中發現,很多用人單位明目張膽的公開違背法律不給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在出現工傷事故時更是以“私了”的方式解決。
我國立法應當列舉高危險的行業,對這些行業的工傷保險制度予以特別的規定。這些高危險單位的工傷保險金的賬戶應當一個單位一個賬戶,工傷保險金由單位單獨繳納,在單位出現工傷事故時,工傷農民工可以直接到相關基金管理部分領取工傷補助金。當然對于這一制度應當設立合理的審核機制,比如關于殘疾級別認定的證明和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等。
結論:
農民工,這些擁有農業戶口但離開了土地從事非農經濟活動的雇傭勞動者,在我國的基礎經濟建設和經濟發展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他們既是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但是計劃經濟形成的二元體制,以及據此而客觀存在的一系列機制,嚴重的限制了農民工的發展,導致了農民工在政治參與、流動、就業、自身能力的提升、社會保障、住房與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弱勢。農民工問題已經成為考驗我們執政黨能力的一個嚴峻課題。作為產業工人的主力軍,農民工改變了城市的社會結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因此被提為了中央及各個地方政府的重要議程,每個省市尤其是經濟比較發達、外來務工人員比較多的省市,幾乎同時實施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農村一些的社會保障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21世紀以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制訂了大量旨在提升農民工社會保障水平的政策和制度,概括地說,主要包含四個領域:第一,解決農民工的各類保險問題;第二,改善農民工的女子就學;第三,逐步提升農民工的社會福利;第四,為農民工提供培訓等社會服務。但是這些規定沒有統一,呈現出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規定、不同的標準,對農民工的待遇也是不一樣的,并且難以對接,呈現出很大的局域性;再者,這些規定往往是當局者的一廂情愿,沒有考慮到農民工到底需要什么,一些保障沒有發揮到保障其利益的作用,反而起到了反面的效用,增加了農民工的就業困難;在制度構建上,對農民工社會保障體制的建設游離不定,或者把他們歸入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里,或者將其歸入農村社保系統,或者單獨立制,再或者針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類型對這些制度兼有選擇。
本文在針對現有制度缺陷提出問題并進行了原因分析,并在對現存制度及立法的分析研究后,對將來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走向、立法選擇、對接制度以及重點的保險項目等闡述了自己的見解,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為將來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立法盡綿薄之力。
參考文獻:
[1]和芳芳、束坤翼、史向軍:《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缺失成因及其對策思考》,“廣西黨史”2006(12)
[2]鄔麗:《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共享和諧社會成果》,“中國職工教育”2008(10)
[3]對于農民工,我們還應該注意其農民的身份,他們不可能像城市職工一樣要求在短暫的失業或者歇業期間由其自己繳納單位應繳納的保險部分。應當允許他們在打工期間正常繳納,從初次繳納到15年內沒有擅自取出自己賬戶內的基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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