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09-11-23) / 已閱13896次
二、可以記載的事項
1. 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其他職權。
2.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3. 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對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另行規定。
4. 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關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規定,另行規定。
5.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是否設立經理及其具體職權。
6. 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7. 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規定,另行規定。
8. 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公司法》對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另行規定。
9. 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10. 除了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還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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