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儲濤 ]——(2009-12-19) / 已閱12242次
自家現代追尾大奔 保險公司賠還是不賠
儲濤
【案情簡介】
事主任先生一人名下兩輛私家車,一輛是奔馳,一輛是現代酷派。其中,現代酷派車購置于2007年10月10日,任先生當天為其投繳了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玻璃單獨破損險、車身劃痕損失險、專修廠維修特約險等一系列保險。
同年10月12日,任先生夫妻一同出行。任先生開著3個月前新購置的奔馳車在前,其妻范女士開著上述現代酷派車緊隨其后,在行至開發區第一大街曉園西路時發生追尾事故,兩車均受損。經交警支隊認定,任先生之妻范女士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勘查,并于事故發生兩三天后將保險單交給任先生。為修奔馳,任先生花了78000元,車輛損失鑒定評估費又花了1800余元。
對于任先生的索賠,保險公司認為,任先生作為肇事車輛的被保險人,對其本人所有的奔馳車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關于第三者的規定范圍,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對被保險人自己的財產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為此,任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開發區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所投保的現代車碰撞同為其所有的奔馳車,造成的損失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最終被判賠償原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近8萬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責任保險的特征和第三人界定,下面做逐一討論:
一、責任保險的概念及其特征
《保險法》第65條第4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屬于廣義的財產保險范疇,相對于狹義財產保險而言有如下特征:
第一,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狹義的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具體的財產,雖然責任保險中也涉及財產,但這些財產是保險的對象,而不是保險標的,如機動車責任保險中的車輛、產品責任保險中的產品等。
第二,責任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必定涉及第三方。由于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為標的,故發生保險事故時,必定有第三方。而狹義的財產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并不當然涉及第三人。
第三,責任保險中的事故損失是第三人的損失,而不包含被保險人自身財產損失。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被保險人侵權或違約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的損失是保險人賠付的對象,被保險人自身損失不屬于保險人賠付的范圍之列。雖然被保險人可依據合同約定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但最終賠償對象是第三人。
第四,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對外賠償,這是保險人賠付的前提。責任保險的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過失或違約造成的,故其應當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而狹義財產保險事故的發生可能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造成的,第三人應當向被保險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保險的上述特征反映了其制度的核心價值:轉移被保險人的賠償風險,保障被事故的受害人(第三人)能獲得賠償。
二、我國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界定
第一,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除被保險人以外的人。由于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在民事法律中沒有對自己承擔賠償責任一說,故這里的他人不能包含被保險人自己。例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其他商業責任保險條款均把被保險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列。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第三人實際是相對被保險人而言的,而非嚴格的民事合同中的第三人。雖然保險人是合同當事人,但仍屬于第三人之列,例如機動車三責險中,被保險人的投保車輛撞上保險人的車輛或財產,保險人在事故中就屬于第三人,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賠付,則保險人也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
第二,責任保險的第三人在事故發生后才能確定。雖然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被保險人以外的人,但保險事故發生前,由于被保險人賠償義務不產生,第三人不確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產生,第三人也隨之確定。
第三,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保險事故的直接受害人、賠償權利人。由于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被保險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故第三人一定是直接的受害者,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屬于賠償權利人,這與狹義財產保險有所區別。
當然,從保險的風險控制和制度設計需要,保險公司把駕駛人、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雇員等排除在第三人之外。如我國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公共場所責任保險等。
對責任險做上述剖析后,再回到本案。雖然現代車造成奔馳車損壞,但是現代車的投保人和奔馳車的所有人是同一個人,事故造成損害的人是被保險人本人,未造成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財產損失,而被保險人本人不符合責任保險第三人特征,故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法院的判決理由拋棄了現行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雖然可能實現個案公正,但確沒有依法判決,這是不提倡的。有人認為保險條款把被保險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屬于免責條款,這實際上對對保險法中的免責條款的錯誤認識。保險法中的免責條款是指法律沒有規定,而保險人通過合同約定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的情形,而《保險法》對責任保險的定義已經將被保險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列,屬于法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情形,而不屬于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人無需明確說明。
【案件思考】
雖然任先生是事故的受害人,但其是本案的被保險人,不符合三責險中第三人的特征,按我國現行《保險法》和《交強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是難以賠付的。但就像本案法院判決理由那樣,畢竟發生事故時,現代車由經原告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范女士駕駛,原告并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范女士作為任先生的妻子,駕駛任先生的車輛是很正常的,如判保險公司拒賠確實對投保人來說確實有些冤。況且,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擁有幾輛車的家庭將越來越多,并且很多單位都是有很多輛車,而這些車輛發生互碰在所難免,若都一概以受損人不是責任險的第三人而免陪,確實也不合理,這的確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解決上述問題,可以由立法部門對機動車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做適當擴大解釋或變通解釋,對于類似本案情形能夠給予賠付,日本就是采取變通方式方式。在立法做出修正前,保險公司可以新設立一個附加險,保障類似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可以獲得賠付,減少被保險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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