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釣寒江雪 ]——(2010-1-5) / 已閱43628次
2.志愿填報。此時填報志愿是為了確定考生考試合格后參加法律實務技能培訓的地域,填報志愿在報名時進行。考生需填報自己意愿去擔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每個考生可填報兩個志愿。
(二)考試
改革后的司法考試難度與現在相當或稍難。考試內容應更加注重對理論知識的考察,主觀題(案例分析、論述、法律文書寫作)與客觀題(選擇題)應當各占一半分值。
(三)公布考試成績及分數線,確定各省參加實務技能培訓的人員
公布考生成績的同時,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合格分數線和全國控制性合格分數線。
全國控制性合格分數線的確定方式為:將全國計劃招錄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律師人數(共5萬人)的1.2倍即6萬人確定為考試合格人數,以成績從高到低排名在第6萬位的考生的成績作為全國的控制性合格分數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合格分數線確定方式為:假如某省計劃招錄法官、檢察官、律師分別為1千人、1千人、3千人,共計5千人,則應按計劃招錄人數的1.2倍即6千人確定考試合格人數。對所有第一志愿報考該省的考生按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名,排在第6千位的考生成績即為該省的合格分數線。合格分數線以上考生獲得在該省參加法律實務技能培訓的資格。但假如按此方法劃出的該省合格分數線低于全國的控制性合格分數線,則應以全國控制性合格分數線作為該省的合格分數線。
對于個別生源不足的省份(即一、二志愿合格分數線以上考生人數達不到計劃招錄人數1.2倍的省份),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全國所有已達到國家控制合格分數線但未被錄取的考生填報二次志愿,進行調劑錄取。調劑不限次數,直至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完成計劃招錄任務為止。
(四)進行委托培養
各省的司法考試合格人員要在該省參加為期2年的法律實務技能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才能獲得成為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律師的資格。為了保障培訓效果,必須有一部分學員要在培訓中被淘汰。筆者認為淘汰率以6:1為宜,即全國6萬司考通過人員中將會有1萬人在培訓中被淘汰。
1.委托培訓基地的選擇。由于目前我國的法官在職培訓機構(主要指各級法官學院)的培訓力量還比較薄弱,師資力量也十分有限,而且還要承擔在職法官的培訓任務,難以完成如此超大規模的培訓任務。因此筆者建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2至5所在本省法學教育水平最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學校作為本省學員的委托培訓基地。
2.學員的專業選擇。俗話講,“術業有專攻”。為切實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專業化水平,培養精英型、學者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對學員實行專業化培養十分必要。筆者的設想是,暫時設置民商事、刑事、行政、執行4個培訓專業,并根據將來的案件數量和人才需求情況設定各專業學員的比例。四個專業具體人員的確定應當在學員自愿選擇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劑,直至達到預想的比例。
3.學習內容的確定。根據學員所選專業的不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培訓期間二年,分為四個學期。第一學期主要學習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和與法官審理案件密切相關的非法律專業知識,主要由培訓基地所在學校的法學教授擔任主講。第二、三學期主要學習學員所選報專業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實務知識。法學理論知識由法學教授主講,法律實務知識由從全省法院選拔出的優秀裁判研究官(裁判研究官制度的具體構想詳見本文最后一部分)擔任專職培訓教師以案例教學的方式講授。第四學期主要對學員進行庭審實務操作技能專題培訓,采取模擬法庭、庭審觀摩、分組討論、法院實習等方式進行,由裁判研究官承擔主要培訓任務。
4.學員的成績考核。國家制定法律實務技能委托培訓考試辦法,對學員參訓期間的各科考試成績進行科學評定。每門培訓科目在培訓結束時均要進行培訓考核,考核實行百分制,每科確定80%左右的合格率。不合格的學員在兩年培訓期結束時有一次補考機會,補考通過率仍控制在80%左右。培訓結束時有兩門以上培訓科目經補考仍不合格的學員,確定為培訓不合格,不得參加畢業分配。不合格學員應控制在所有參訓學員的六分之一左右。
學員總成績的計算公式如下:
學員總成績=司法考試成績*30%+培訓成績*70%
其中培訓成績、司法考試成績均折合成百分制計算。
培訓成績=培訓期間各科成績之和/學分之和
培訓單科成績=該科考試成績(均為百分制)*該科學分
(五)分配至基層法院、檢察院
1.分配資格取得。并非所有的培訓合格學員都有機會成為初任法官或初任檢察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最終拿到培訓合格證書的學員中,只有總成績排名在前60%的學員才有資格參加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選拔。當然,有資格參加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選拔的學員也可以放棄該資格而選擇去做律師。
2.分配流程。首先由具有參選資格的學員填報志愿,學員可以自由選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任何一家基層法院或基層檢察院,每個學員有兩個志愿可供選擇,學員還應填報是否同意調劑。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根據各學員的志愿、學員的總成績、各基層法院的招錄計劃確定考生的最終工作單位。對未完成招錄計劃的單位,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所有具有參選資格但未被錄取的學員填報二次志愿,并按照前述錄取原則進行錄取,直至所有單位的招錄計劃全部完成。最終未被法院、檢察院錄用的學員,可以去做律師。
學員一旦被基層司法機關錄用,即不得放棄錄用資格,否則,應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并在三年內不得參加司法考試,同時國家還會將其違約行為記入個人征信系統。
3.學費負擔。學員在校期間的學費,由國家財政承擔二分之一,學員個人承擔二分之一。學習期間國家發放生活補貼。如果學員畢業被錄用為法官、檢察官的,國家退還學員所繳學費,未被錄取為法官、檢察官的,不予退還。但從事律師職業的學員自愿到縣級以下行政區域執業的,國家退還其所繳學費。這樣可以鼓勵更多年輕律師到基層執業,有利于改變我國律師分布不均衡的現狀。
六、“一職單考”模式下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選拔制度順利運行的若干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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