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0-1-31) / 已閱10931次
張喜亮談職工董事地位和作用
張喜亮
張喜亮:央企職工董事地位尷尬、監(jiān)控作用有限
“資本至上往往使管理者忽視職工利益。如果企業(yè)負責人把職工董事理解成政治安排而當成花瓶擺設,或認為職工董事對于董事會決策沒有實質性的意義,甚至認為是在董事會中摻沙子,職工董事將很難發(fā)揮作用,這也是為何要單獨制定職工董事履職管理辦法的深層次原因”
“工資增長速度應高于物價上漲速度!希望領導盡快解決,維持工人正常生活!”在通脹的壓力下,要問企業(yè)職工最關心的事,無疑就是漲工資、同工同酬、帶薪休假了。
職工的愿望能不能實現,除了工會為大家說話外,在董事會層面,職工董事也是很重要的角色。
“職工董事有著特別的職責。”中國建筑材料集團公司職工董事熊吉文表示。“其他董事,是上級任命和派出,主要代表出資人的利益;而職工董事,要代表三方面的利益,出資人、企業(yè)、廣大職工。特別是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負有重大的責任。”
從2006年開始,央企在部分國有獨資公司中開始職工董事試點,至今兩年了,這個制度在試點過程中情況如何?職工董事在履職中如何平衡出資人利益、企業(yè)利益和職工利益?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上市公司職工董事屈指可數
“在董事會中,最難談的一個是董事長,一個就是職工董事。”面對記者的問題,多家試點企業(yè)的職工董事言辭謹慎,“因為太敏感了”。
在調查中記者發(fā)現,目前有的試點公司雖然有職工董事,但上市后就不設置了,而上市公司中,設職工董事的也屈指可數。
“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董事會中有職工代表,但股份公司沒有這個要求,法律只規(guī)定必須設職工監(jiān)事。”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解釋取消的原因。“另外,想進董事會的公司領導很多,能有職工監(jiān)事就很不容易了。”
據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最新報告顯示,在百強上市公司治理中,一方面,過高的提名董事、監(jiān)事候選人的持股比例要求,“有效”地削弱了中小股東的權利行使力度;另一方面,公司缺乏有力的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致使一體化的“大股東—董事—高管”對上市公司強力控制,很少受到其他力量的約束。
報告稱:“職工董事幾乎沒有,職工監(jiān)事數量雖然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陷于地位尷尬的中國公司監(jiān)事會制度構架內,實際監(jiān)控作用也很有限。”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認為,隨著股權多元化的趨勢,董事會的結構也更加復雜,和傳統(tǒng)的國有企業(yè)還不太一樣。在上市公司中如何發(fā)揮職工董事的作用,的確需要今后不斷解決、創(chuàng)新和完善。
股份公司中要不要設立職工董事,目前也有爭議。有人認為,董事會是出資人的“俱樂部”,職工沒有公司的股份,當然在股份公司中就沒有參加董事會的依據。另一方面,設立職工董事主要是更好地維護職工的權利,出資人和經理人有抵觸情緒很正常。
勞動關系專家張喜亮認為,這種看法很偏頗。從美國、德國、日本的情況看,設職工董事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提高勞動生產率、保障決策的正確性和可執(zhí)行性,從而更大地提高企業(yè)效益。
目前,很多發(fā)達國家的法律都對董事會必須設置職工董事作出了強制性的規(guī)定。“所以,無論在怎樣的公司企業(yè)中,設置職工董事是必然趨勢。”
職工董事幾乎沒有一線職工
既要代表出資人利益,又要代表企業(yè)和職工利益,職工董事如何扮演適當角色,在實踐中也面臨困境。
首先在職工來源上,職工董事應該由誰來擔任比較合適,企業(yè)管理人員能不能擔任職工董事仍有不少爭議。
按照試點辦法規(guī)定:“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和未兼任工會主席的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組組長);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等不得擔任公司職工董事。”目前試點企業(yè)的大多數職工董事身兼數職,不少是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集于一身,幾乎沒有一線職工。
一家企業(yè)的職工董事告訴記者,管理人員擔任或者兼職職工董事,往往造成企業(yè)副手監(jiān)督正手,使職工董事制度失去意義。
在張喜亮看來,在理論上,公司管理職務的人是不應當成為職工董事候選人的,因為設置職工董事的意義就在于反映職工訴求。這個職工不是泛泛而談的,而應當是專找不擔任任何管理職務的職工,否則必然形成角色的沖突。但是,如果在文件中如果刻意這樣規(guī)定,有人則認為是對管理人員權利的剝奪,因為在國有企業(yè),大家都是平等身份的“職工”。
然而由一線職工擔任職工董事,熊吉文認為也不太合適。因為一線職工了解的情況相對不多,其工作性質和經歷決定他作用有限,即使是有這個熱情,但發(fā)揮的作用可能不大,弄得不好,很可能成為一個擺設。“要讓職工董事不成為擺設,就要擺脫‘不懂事的董事’的形象。”
據悉,目前職工董事在討論勞動工資與勞動保護方面的內容,有一定發(fā)言權;而在研究股票上市、資本運營、國際貿易等方面,有的職工董事便無法參與決策。此外,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有關知識不熟悉的話,更無法有效參與監(jiān)督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其次,在職工董事的評價考核上,按照試點辦法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職工董事履職情況由公司職代會或工會來評價,而集團一級的職工代表大會到今年3月只有62家央企建立,還有一部分企業(yè)正在籌建。
一位央企中層人員告訴記者,目前職工意見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上,職工董事很難真正替職工說話,職工也沒辦法。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有企業(yè)這幾年處在攻堅破難階段,改革重組、企業(yè)破產改制、主輔分離、下崗分流,每一項措施都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職工董事如何處理好三方關系,如何提高科學決策能力,以及在角色定位和工作環(huán)境上都面臨挑戰(zhàn)。
按照國資委2006年發(fā)布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yè)職工董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為試點辦法)規(guī)定,董事會試點企業(yè)必須設立“至少一名職工董事”。目前,146家央企中已有19家企業(yè)設立了職工董事。
而國資委數易其稿的《職工董事履職管理辦法》(以下簡為管理辦法)也將于年內發(fā)布。對于二者有何區(qū)別,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張喜亮表示:“試點辦法為建立職工董事制度提供了依據,管理辦法為完善制度提供了保障。”
熊吉文表示,試點辦法側重于建立職工董事制度,規(guī)定建立董事會試點企業(yè)一定要有職工董事,并規(guī)定了由什么人來擔任,選舉的程序,職工董事的權利、義務、責任,職工董事的任期、補選、罷免等。管理辦法則側重于對職工董事的履職管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其中,管理辦法有兩大亮點:第一,文件從黨組織、職代會、公司經理、工會等多個方面,為職工董事履職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二,對職工董事履行特別職責做了具體規(guī)定,如忠實反映職工訴求、維護職工權益,與職工進行經常溝通、接受職工的監(jiān)督等等。
據了解,管理辦法在制定過程中至少修改了十稿。張喜亮表示,一方面,對于中央企業(yè)而言,每一步改革都必須要慎重,因為政策執(zhí)行涉及面廣,影響比較大。另一方面,對職工董事制度業(yè)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一些領導雖然對董事會中設置職工董事表示理解,但是還不能完全認同,這也是制定管理辦法有難度的一個原因。
而在制定過程中如何處理試點辦法和管理辦法的關系,是不是要專門設置職工董事的特別職責,特別職責和一般職責的聯系和區(qū)別是什么;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是擴大還是與試點辦法相一致;職工董事接受職工監(jiān)督的程序、向職代會報告工作的主體和內容、職工董事與工會的關系問題等等都曾是討論的焦點。
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還區(qū)分了“議決事項”和“通報事項”。
議決事項主要包括:公司勞動用工、薪酬福利、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培訓教育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通報事項主要包括: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方面的訴求、意見與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訴求意見或傾向性問題。
張喜亮評價說:“具有一定創(chuàng)意。因為董事會的職權和職工訴求并不完全相同,議決事項的議題一般都是董事會職權決策的內容;通報事項則不一定納入董事會決策的議題,但是,董事會決策必須了解涉及職工的資訊。加以區(qū)分的目的是使職工董事密切接觸職工,了解職工的訴求,并且主動積極地與股東董事和獨立董事的溝通。”
但熊吉文認為,議決事項涉及的多數內容,目前并不是董事會的議事范圍,而是總經理履行的職權。董事會主要討論的是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重大項目的投資、融資、擔保、企業(yè)改革重組、經營班子的選聘考核和任免、薪酬管理等重大事項,一般不討論勞動用工、薪酬制度、勞動保護、休息休假、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生活福利等事項。職工董事難于履行此項職責,他建議修改。
僅僅設立職工董事是不夠的,企業(yè)負責人是否有公司治理意識是制度實施的關鍵。
張喜亮表示,資本至上往往使管理者忽視職工利益,我們看到一些企業(yè)重組改制過程中出現職工群體信訪事件等等。如果企業(yè)負責人理解職工董事是政治的安排而當成花瓶擺設,或認為職工董事對于董事會決策沒有實質性的意義,甚至認為是在董事會中摻沙子,職工董事將很難發(fā)揮作用,這也是為何要單獨制定職工董事履職管理辦法的深層次原因。
(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