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勇 ]——(2010-3-6) / 已閱10519次
淺議基層人民法院存在的一些問題
陳勇
關鍵詞:法官;當事人;公正
基層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務、司法程序和判決能相對公正,仍然是無權無勢平民百姓當事人夢寐以求的奢望! 雙方當事人勢均力敵都不依靠“外力”情況還好。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關系、背景或賄賂法官,法律的尺度就會立刻傾斜。判決不公的情況是屢屢發生。為此,部分人民群眾是怨聲載道。嚴重地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探究其因:
一、部分法官(包括個別領導法官)素質太差
1.不遵紀守法,甚至知法犯法;
2.一點好處得不到就想方設法算計或刁難當事人。得到一點好處或因某種關系就敢枉法判決;
3.利益驅使或關系等因素,總是尋找各種理由袒護侵權人。因為,侵權人往往是強者,而受害人往往卻是弱者。部分侵權人寧可拿錢賄賂法官,也不肯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甚至百般抵賴,尋找各種借口或理由,惡意推卸和逃避責任。這已不是個別現象;
4.吃、拿、卡、要等陋習是根深蒂固。
二、查處、追究責任制度不落實或不到位
1.互有短處;
2.內部行賄受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上級或有關領導說情不敢或不便處理。
三、官官相護情況比較嚴重
1.互有短處、共享利益;
2.相互依存、互相照應;
3.人情案、關系案是屢禁不止。
四、或多或少都有報喜不報憂,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行為
1.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
2.領導檢查或視察時一個樣,領導走后又一個樣;
3.編造數據、自吹自擂。無論出現多少冤假錯案,照樣可以是“優秀”或“先進”等。
由于以上因素造成了以下情況:
一、有時辦案集體不公正
1.上下串通一氣、定調子,共同對付當事人;
2.以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為借口。
二、常有程序不公正情況發生
1.該立的案不立,不該立的案立了,因人而異;
2.立案階段的庭前準備超時;
3.庭審不走程序,走過場;
4.久拖不決。一個官司即使有理,利用各個環節、各種理由拖著。什么鑒定呀、取證呀等等,拖死你!
三、發回重審不規范。有時已成為“兒戲”
1.中院部分法官因未得到好處,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發回了之。一次不行、兩次,兩次不行、還有三次嗎! 不為當事人著想,根本也不主持正義;
2.一審法院仍然是我行我素,形成了一二審兩家法院踢皮球。深受其害的是無權無勢的當事人!
四、案件審判質量不高
上訴、抗訴、申訴和上訪等案件居高不下。
五、服務質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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