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超 ]——(2002-8-10) / 已閱43576次
[12] [臺]蔡墩銘:《刑事證據法論》,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版,第92頁。
[13] 劉仁文:《警察要不要作證》,《南方周末》2000年2月11日。
[14] 黃永:《檢警關系的若干思考》,《人民檢察》第2000第12期,第14頁。
[15] 如英美法系國家證據理論中,作為排除傳聞證據的例外,只要書面證言具備下列條件就可以其在訴訟中加以使用: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況保障”(circumstantial guarantee of trustworthiness)。即書面證言從產生背景等情況來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給予當事人反詢問的機會,也不致損害其利益;二是具有“必要性”(necessity)。既存在無法對原使人證進行反詢問的客觀情況,同時也無法找到具有同等證明價值的其它證據資料代替,因而不得不使用該書面證言。參見龍宗智:《刑事庭審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64頁。
說明:本文發表于《法學》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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