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德忠 ]——(2010-4-12) / 已閱8699次
失業保險操作指引
夏德忠 王雷都
失業保險,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的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等對失業人員的待遇、給付、再就業培訓等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1.失業保險應由誰繳納?繳納標準如何?
律師答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標準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
勞動者繳納標準為:本人工資的1%。
注意:合同制農民工,單位可以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工不需繳納。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
2.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符合哪些條件?
律師答疑: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失業保險待遇如何?
律師答疑:
失業保險待遇有:失業救濟金;如果失業者患病的,可以同時領取喪葬補助金;如果失業者死亡的,其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及救濟金。
失業救濟金的標準為: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律師答疑:
1.提供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證據,如:合同終止、被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等。
2.由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名單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3.失業人員按規定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4.失業人員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5.失業人員向經辦機構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的情況。
5.失業保險關系如何轉移?
律師答疑: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應該由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應及時為其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手續,開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表5-2)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交失業人員本人。
6.失業保險相關費用是否需要交稅?
律師答疑:
1.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2. 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7.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答疑: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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