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曉鋒 ]——(2010-5-5) / 已閱7400次
勞動合同違約金糾紛——兼談“戶口管理違約金”
宋曉鋒
【案情簡介】王先生于 2007年7月1日碩士研究生畢業,2007年4月16日受聘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為王先生辦理北京戶口。2008年9月19日,王先生離職。2008年10月份,王先生在新的用人單位辦理入職時需要提交甲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但甲公司拒不開具《離職證明》,除非王先生交納“戶口管理違約金”20000元。
爭議焦點:
甲公司是否可以收取“戶口管理違約金”?
律師評析:
為符合落戶條件的應屆畢業生,尤其是高素質碩士生落戶,是北京地區實現長期良性發展的需要,用人單位協助應屆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也是用人單位吸引人才的措施之一。王先生作為一名全國重點高校畢業的優秀的碩士應屆畢業生,符合北京地區落戶標準,只要受聘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現代制造企業有落戶指標,即可辦理北京常住戶口。
《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與解除都有明確的規定,明確解除了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承擔方式。勞動法中并沒有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只是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要承擔責任。而且,在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的前提下,并不限制勞動者的自由流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及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時才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有關 “戶口管理違約金”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溫馨提示:
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該辭職時可辭職;
戶口問題常與其他勞動爭議問題結合在一起,員工不要盲目離職,若在離職時,要設計合理的離職方案,避免陷入不利地位。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合理利用人才,為員工提供合適的平臺,不能以為戶口要挾員工,用戶口“卡”人,同時,用人單位也要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合理的規避用工風險。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宋曉鋒 ,管理學學士、法律碩士、北京市丹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在長期執業過程中,宋律師專注從事勞動法的研究,擅長勞動用工的管理培訓及勞動爭議糾紛解決,對企業規章制定、合同起草及審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及訴訟有豐富經驗,能在法律框架下尋求最經濟的法律方案,妥善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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