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0-5-6) / 已閱147669次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不按規定時間將分支機構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備案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47、獨資企業不依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個人獨資企業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接受年度檢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48、獨資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在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49、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不聲明作廢、不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不在報刊上聲明作廢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不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的,由登記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50、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醒目位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51、承租、受讓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收繳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承租、受讓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監管
52、合伙企業提供虛假文件騙取企業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3、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
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54、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5、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56、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57、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
處罰種類: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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