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姍姍 ]——(2010-5-19) / 已閱8671次
談法官的形象
王姍姍
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審判活動和日常生活中給人們的外貌印象和內在素質的綜合展示。法官的職業特點決定了法官必須著裝規范,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言辭審慎,通過良好的行為舉止來體現法律的嚴肅,判決的公平,社會的正義,因此,千萬不要認為形象問題是小事。
一、法官形象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
2000年7月我國法官取消了肩章和大沿帽等軍事色彩較濃的服飾,代之以法官袍和西服式制服佩帶胸徽,這是我們司法理念和形象的轉變,我們應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規范法官著裝,樹立法官的良好形象。當前,法官在形象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不規范著裝、佩帶胸徽。個別法官開庭或接待當事人不按規定著法袍或制服,穿制服時內著T恤、帶花的襯衫,穿T恤扎領帶或領帶的顏色艷麗多彩,上著制服下穿運動鞋等;有的佩帶胸徽的位置不正確,同一場合佩帶胸徽的大小不統一;有的上班時著運動裝、休閑裝、夏季穿涼鞋不穿襪子,有的女法官染紅指甲、彩發、披散長發、首飾外露;有的著裝進入菜場、飯店、浴室甚至娛樂場所;有的法院給不具有法官和書記員身份的人員也配發了制服,降低了法官著裝的威嚴感和神圣感。2、不良社交形象。有的法官“傍大款”,經常出入歌舞廳等娛樂場所、酒家飯店等吃喝場所;個別的在菜場、商場等公共場所與他人爭吵。3、不良的法庭形象。有的在開庭時挖鼻子、摳耳朵、低頭、彎腰、打瞌睡;有的不專心庭審,看與本案無關的材料等等。對法官形象方面存在的問題一定要從思想上重視起來,不能認為穿衣戴帽是生活習慣,是小節問題,同時要轉變觀念,確立正確的審美觀。
二、樹立正確的法官形象觀
法官形象主要包括著裝、言辭和舉止三個方面,下面我就著重從這三個方面談談如何樹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如何去追求法官由內而外的形象美。
1、關于法官著裝。法官著裝是法官形象的三要素之一,法官的著裝應當給人以穩重、威嚴、可敬、可信的印象。服飾有三大功能:一是驅寒保暖、防風遮雨的實用功能;二是等級、地位、職業的符號象征功能;三是美化人體展示個性的審美功能。隨著人類生活的發展,服飾的實用功能已大大淡化,而它的象征功能和美化功能在不斷強化。法官制服則是一種國家權力和審判職權的象征,不規范的著裝不僅是缺乏對服飾文化和生活認識理解的表現,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法官的威嚴感和法律的正義感,今天的穿衣打扮已經不是個人的私事和好惡,何況法官的著裝就更不能隨意了。法官在工作時間,在法院環境,出于審判的目的或執行的目的,就必須著制服,以告知當事人我是在執行職務,使雙方明確相互的身份、地位、權利、義務,使矛盾糾紛得以理性的解決。
2、關于法官言辭。法官言辭的根本要求應當是簡明、及時、嚴謹、莊嚴。要使用“法言法語”,要中立適當,避免偏激和情緒化的言辭,要體現語言的邏輯美、聲音美、修辭美、態勢美。言辭對法官的形象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法官的內在素質都是通過言辭表達出來的。要提高法官的言辭修養,最根本的是要提高法官的政治、業務和文化素養,當然也有一些技術方面的問題,當前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加強法官的自尊意識。法官在言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使用口頭語、說話隨便、語言不文明,把自己混同于市井平民,這些都反映了思想素質和語言文明問題,一個不自尊自愛的法官又怎么能做到用語嚴謹、莊嚴呢?
(2)提高慎言的職業意識。法官慎言要求法官所言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符合職業身份,言所當言,不言所不當言。時下少數法官缺乏這種職業意識,毫無顧忌地對判決未生效的案件發表個人意見,不分時間和場合;隨心所欲地對他人進行評價或指責、嘲諷,不管是原告、被告還是律師、檢察官,法官多言正使法官這一神圣職業蒙塵。
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多言的表現之一。眾所周知,我國審問式的訴訟方式已經被控辯式或辯論式所代替,法官由側重于問轉變為側重于聽。但一些法官似乎不能適應這一轉變,在法庭上,有的依然頻頻發問而且咄咄逼人,糾問意識甚強;有的越俎代庖直接參與質證,介入雙方爭論。這些顯然有損法官正義形象。
庭外亂發議論是法官多言的表現之二。有的法官喜好在媒體上發布未決案件信息,介紹案件情況,并且闡發若干個人見解,卻不知道這一做法與其法官職業身份不符;有的法官不分場合討論其審理的案件,也不知道這一做法涉嫌泄露工作機密。更為過分的是,有些法官手中案件未審判,就對有關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律師發表言論“這個官司你贏(輸)定了。”“你肯定是有(無)罪的!”作為法官,案件未經審理判決,根本無權發表任何結論性的意見。“法官不介入爭論”是世界所有法官所遵循的戒律。因為法官的言論往往反映他對法律的認識和對案件的看法,由于法律賦予其行使國家審判權,法官必須約束自己的言行,以使自己處于一個客觀的、超脫的地位,如果一個法官介入案件礙難紛爭之中,“則可能使甚囂塵上的爭吵遮掩公正的慧眼,持續不斷的紛爭阻擋明斷視線”。法官多言正破壞了這條戒律。法官言所不當之言,就使自己介入到案件礙難紛爭之中,失去了法官本來的超脫地位,難以保證公正審理案件。
(3)規范庭審的語言能力。在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轉換的過程中,法官應處于何種地位?如何組織庭審、歸納焦點、質證認證、查清事實、分清責任、說明理由、依法下判,是法官法律素質、語言應用能力和其他素質的綜合展示。在庭審觀摩中我們也發現,大多數的法官展示了較強的庭審駕馭能力,庭審語言也做到了準確、及時、簡明、嚴謹,但也存在著職權主義傾向過重,詢問過多和言不達意,焦點歸納不清,庭審拖沓冗長及因無法駕馭庭審而不得不休庭的現象。這些問題的產生不僅僅是語言的問題,也有思維邏輯的混亂與語言邏輯的混亂,因此,我們要在不斷實踐的基礎上,提高我們的業務能力,思維的敏捷性、思辨性和洞察力,提高語言表達的準確性、及時性,以增強庭審駕馭能力。
3、關于法官舉止。法官形象的第三個要素是法官的舉止,即通過法官形體和動作展示法官的端莊、高雅、熱情、大方的外在美。
(1)準確的角色定位。司法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官應以獨立、中立和不介入的形象出現于社會公眾之間。司法公正的原則要求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上下法院之間和法官與法官之間是獨立的,要求法官有獨立的人格在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作出公正的判決。法官中立不介入糾紛的原則要求法官不得變更或超越當事人的權利請求,不得單方面庭外接觸,如有利害關系應予回避。
(2)良好的社交形象。俗話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法官的交友應是高層次的,應是君子之交。交什么樣的朋友反映了本人什么樣的層次格調,反過來也影響法官的公眾形象。我們不贊成法官“廣交朋友”,更反對法官“傍大款”,交商場朋友、官場朋友、律師朋友。不是說這些朋友不可交,而是指要端正交朋友的價值取向,朋友應是相互信任,各有所長,有利工作,有所予而無所求。如果建立在相互利用的金錢權利關系上,則是很危險的。現在法官已成為社會的公關對象,我們交友千萬要警惕那些利益小人的利誘,不要拿手中的權力做交易,也不要被那些“下九流”朋友玷污了我們法官的高大形象。
湯旺河區人民法院 王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