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鐘建林 ]——(2010-5-24) / 已閱50294次
根據審判法庭的管理情況,需要先行和審判法庭聯系的,注意把開庭的有關信息向管理法庭的部門(法警隊或行政裝備科)反饋。
(1)檢查庭審設施是否完備,值庭法警是否到庭。
①標志牌是否齊全并擺放到位;
②擴音設備是否完好;
③值庭法警是否到位。
(2)檢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核對出庭人員身份,查驗有效身份證件,請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按指定席位就座。(法庭筆錄不能僅抄錄民事起訴狀上相關內容,應將經查驗核實的真實身份情況計入筆錄)當事人是公民的,核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核對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核對姓名、所屬律師事務所及執業證書;其他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核對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與當事人的關系(法庭筆錄中可記明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聯系電話)。
(3)要求到庭當事人在《簽到表》上簽到,并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以避免庭審結束后當事人借故不在法庭筆錄上簽名或因送達地址不確定而發生裁判文書送達困難的情形。
(4)檢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在開庭三日前收到《傳票》和《出庭通知書》。
(5)宣布法庭紀律(書記員起立宣讀):請大家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①法庭內要保持安靜,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②開庭過程中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審判區;
③未經法庭允許,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
④未經法庭允許不準發言或提問;
⑤不準吸煙和隨地吐痰;
⑥所有訴訟參與人以及旁聽人員須將隨身攜帶的手機等移動通訊設備關閉。
對于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人員和值庭法警有權制止。不聽制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予以訓戒,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請合議庭成員(獨任法官)入庭(起立)。
(三)制作法庭審判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注:為防止當事人借申請補正為由改變庭審中已作出的自認、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等意思表示,故不能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筆錄上直接修改,而應由其填寫《法庭筆錄補正申請書》作為法庭筆錄的附頁。)
法庭筆錄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制作的反映法庭審判活動全部真實情況的記錄,包括雙方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審判人員在法庭上陳述的內容及其他活動狀況。法庭筆錄可以將整個審判活動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成為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見證,是人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的依據。法庭筆錄固定下來的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論、證人證言等,可以起到證據作用,當事人和證人不能隨意推翻,應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上級人民法院通過閱讀法庭筆錄,可以了解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原審法庭筆錄又是上訴審和再審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再審案件的重要依據。
書記員在記錄法庭活動時,字跡要整潔,內容要全面,防止出現字跡潦草,錯字、別字、漏字的現象,更要注意邏輯、語法等。為記好法庭筆錄,書記員應在開庭前閱卷,熟悉案情,尤其是對有些專業名詞和術語要提前掌握。審判人員應與書記員配合默契,如遇到記錄的內容比較多或特別重要時,應放慢速度,等書記員記好后再進行下面的步驟。從書記員的角度來說,當無法跟上庭審進度(節奏)或聽不清時,書記員一定要當場向當事人或法官提出,而不能敷衍帶過,以避免對查明案件事實和作出裁判造成不利影響。
根據審判實踐,法庭筆錄應記載如下內容:
1、首部
即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法庭審理筆錄”,并應在文書名稱后寫明本次法庭審理是第幾次開庭(這一點,目前已經格式化了,但第幾次開庭要填上)。
2、正文
(1)寫明法庭審理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的時間應寫明何年何月何日幾時幾分到幾時幾分(缺席開庭的,按傳票時間推遲半小時記錄)。開庭審理的地點一般為某人民法院第幾審判庭(巡回法庭要記明開庭的具體地點)。
(2)寫明是否公開審理。如果是公開審理,應記明旁聽的大概人數,以及主持法庭審理的審判長、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等人的姓名。
(3)主文是法庭審理筆錄的重點內容。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應如實記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準確、具體記載法庭調查階段、辯論階段,最后陳述或最后意見,以及評議后是否當庭宣判(民事案件在判決前還可以進行調解)等等,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特別是訴辯雙方陳述的關鍵問題、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當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當庭出示和查對核實的證據、以及雙方辯論的觀點、理由等,都要如實記載。記錄時,應根據不同案情,做出詳略得當的記錄。
民事審判開庭審理案件的一般工作流程: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依照法定順序,進行如下訴訟活動:
法庭調查前的工作
①核對當事人。主要是對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加以核對。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出庭,應核對他與被代理人的關系。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對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加以核對。如有訴訟代理人出庭,應審查其授權委托書及其代理權限(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核對所屬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執業證書;是公民的,核對“前六項”;是近親屬的,還要核對與當事人的關系);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出庭,應審查其身份證明書。(相關證件都應核對原件,以避免對方當事人借故提出異議)
②宣布案由。核對當事人之后,宣布案由,即宣布審理什么案件。
③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④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這是保障訴訟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原則的具體表現,使當事人在訴訟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
⑤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如當事人申請回避,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加以解決。
⑥詢問一方出庭人員對對方出庭人員是否有異議。
⑦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案件,詢問當事人是否先行調解。
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階段又稱實體審理階段,它是開庭審理的中心階段,其主要任務是審查核實各種訴訟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的、全面的調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① 當事人陳述;
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④宣讀鑒定結論;
⑤宣讀勘驗筆錄。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可以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審判人員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即可終結法庭調查,轉入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就是當事人就如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論。
總共6頁 [1] 2 [3] [4] [5] [6]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