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0-6-24) / 已閱33889次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
第八步補償安置聽證。
被征地農民在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訂之前有權申請聽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步、補償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占地。
在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時應當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報批前還需要辦理用地預審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和項目備案、核準即有發展改革部門對該項目的立項。
三、征收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對任何建設使用農用地的都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可以批準農用地轉用,對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農用地也不例外,也應當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土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在國務院的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城市,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統一開發的建設用地,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準權是國務院,還是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準征收土地,不需另行報批。這樣可以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減輕基層政府和建設單位的負擔。因此,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時應當同時報送征用土地所需報送的有關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續簡化。
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和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都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征用土地審批的要求,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審批手續,一般不要分兩次辦理以減少手續。
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在省級人民政府,征地審批權在國務院的,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并將農用地轉用批準的有關文件,隨同征地申報材料同時報國務院,由國務院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決定是否批準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將在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后組織實施。
3、審查報批的條件。
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確屬必需占用農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三)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四)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不得辦理土地征用。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二)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
(三)劃撥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條件;
(四)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符合規定;
(五)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必須符合規劃、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農用地轉用審批
1、什么是農用地轉用。
農用地轉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在征收土地的時候,如果涉及到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此外給類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農用地也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
2、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權限。
一、由國務院批準的農用地轉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二、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
以上兩項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農用地轉用的審批程序。
一、征收土地時涉及到農用地轉用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關于土地征收的程序辦理。
二、 建設村民住宅、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涉及農用地的或建設項目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轉用告知。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用地計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確定轉用地塊;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對擬轉用地塊進行勘測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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