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0-6-24) / 已閱33890次
(二)知情確認。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被轉用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擬轉用土地的類型、位置、面積、質量等內容;
(三)組卷報批。由區縣國土資源局報區縣政府,并由區縣政府逐級報有批準權的國家機關批準。
(四)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供地。
需要作出說明的是,一般情況下政府很少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非農業建設占用集體農用地而上報農用地轉用,在建設項目占用國有農用地的時候,才會發生單獨的農用地轉用。
4、農用地轉用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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