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曉鋒 ]——(2010-6-25) / 已閱6195次
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的法律風險
宋曉鋒
一、案情簡介:
2010年2月,小李受聘到北京某汽車運輸公司任貨車司機一職,月工資為3500元,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試用期兩個月。在試用期內,該公司并沒有給小李發放工資,該公司稱,要把小李在試用期的工資暫時扣押,待勞動合同期滿后在發給小李,小李認為這樣不合理,并向本律師咨詢
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有些企業以防偷、防跑、防犯規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 “保證金”等,如果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抵押。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是得不償失。新《勞動合同法》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并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措施。 因此,新法實施后,企業在招工時收取押金、扣押證件的,不僅面臨行政處罰,還將面臨民事賠償。
本案中,小李可與單位進行溝通協商,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支付暫扣的工資;協商不成,小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宋曉鋒 ,管理學學士、法律碩士、北京市丹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主要業務領域:公司法律事務、房地產、勞動爭議、疑難案件訴訟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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