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衍偉 ]——(2010-7-5) / 已閱14282次
采礦權抵押法律實務問題研究
丘訓利
隨著我國礦業市場的不斷發展,采礦權抵押逐漸成為礦業權作為財產權市場化的必然產物之一。《物權法》的頒布,明確將采礦權從行政許可權徹底轉向了具有財產價值屬性的民事用益物權,清晰了采礦權抵押的法律基礎。但在實務操作中,采礦權、探礦權的抵押 ,尚存在著諸多制度性障礙和操作上的難點。
一、采礦權抵押的法律效力
1996年修訂后的《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1998年出臺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明確提出礦業權可以流轉,且《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礦業權可以設定抵押。新頒布的《物權法》第123條確立了采礦權的用益物權屬性,《物權法》第180條在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和184條在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時,均未將采礦權納入禁止抵押的范疇。再綜合考慮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采礦權依法可作為抵押的標的物。
(一)用于抵押的采礦權的法定條件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管理,因此可以設定抵押的采礦權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礦山企業投入采礦生產滿1年;(2)采礦權屬無爭議;(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5)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設定抵押;(6)采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抵押。
(二)采礦權抵押辦理程序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礦業權設定抵押時,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采礦權抵押必須經過有權機關的審查批準及發證機關的備案才能生效。
我國實行采礦權審批分級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礦權分別由國家、省、市、縣四級主管機關審批登記,但采礦權轉讓審批則由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專屬審批,經審批同意后才可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同時,考慮到法律對國有礦山的特別規定,國有礦山在抵押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許可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可見,在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時應持以下材料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手續:(1)抵押備案申請;(2)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礦權無爭議的證明材料;(3)由采礦權登記機關出具的轉讓申請人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及采礦權價款的證明材料;(4)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機關有關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5)由資源稅征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稅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6)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其價值的評估機構為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的證明材料;(7)國有資產部門批準抵押的文件(如果是國有礦山);(8)抵押合同;(9)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經審查,核準登記備案的,在被抵押采礦權的《采礦權登記表》上注明抵押事項,并在《采礦許可證》上做他項權利記載,最后開具采礦權抵押登記備案證明書。
二、采礦權抵押的法律風險
采礦權抵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抵押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具有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建筑物、機器設備抵押等常規抵押迥異的風險。
(一)礦產價值遞減風險
由于礦產資源的不可再生性,隨著不斷的開采,礦產資源數量和經濟價值會逐年減少,其派生出的礦業權的權能也將隨之縮小,直至最終消失。
(二)采礦權證瑕疵風險
由于礦業管理體制不完善及礦業登記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采礦權許可證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臨被發證機構吊銷的風險。此外,若采礦權人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如未繳納稅費、未履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義務等)、采礦權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未依法申請續延、未經批準進行出租、承包等,礦業權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許可證,導致采礦權消滅。
(三)采礦權價值的評估的風險
礦產資源埋藏在地表之下,礦產品的儲量是建立在礦產勘查基礎上的。一方面,受勘查技術、手段及目前我國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管理工作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響,礦產資源的儲量及價值難以準確計量;另一方面,勘查是以取樣為基礎的,礦產的實際情況可能會與勘查結果存在很大的誤差,從而導致采礦權價值難以準確評估。
(四)礦業用地風險
礦業資源的開發必然要涉及土地、草地、林地等用地問題。若礦業用地涉及國有土地時,應由采礦權人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取得;若礦業用地涉及集體土地時,問題就比較復雜,通常要先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但《物權法》頒布實施后,集體土地的征用被嚴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圍內,而礦業開發在絕大部分情況都不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集體土地難以轉化為國有土地,這就為采礦權人及抵押權人順利實現權利帶來障礙。
(五)政策調控風險
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有限的資源,各國都對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加以必要的限制和干預,因此,采礦權及采礦權抵押權的行使比較容易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變化的影響。
三、采礦權抵押的風險防范與法律建議
采礦權抵押涉及較大的風險,可以來自設定采礦權權抵押本身與采礦權使用過程,也可以來自礦業權抵押實現階段。因抵押雙方在設定抵押物時,既要注重抵押物本身的效力,更要看重礦業權交易的審批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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