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立軍 ]——(2010-7-6) / 已閱19855次
(一)加強農村普法教育,提高農村人口整體素質
許多農村人口犯罪都是在不懂法不知法的情況下發生的,加強法制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整體素質,是減少農民犯罪的根本。基層組織部門尤其是基層政法部門應貼近農村實際,緊密結合農民群眾的需求開展普法工作,具體可以通過法制講座、發放宣傳單、放映錄像、電影等形式,大力宣傳土地承包、征地拆遷、稅費改革、環境保護、婚姻家庭、計劃生育等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內容上要貼近群眾生產、生活,宣傳手段上采取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在潛移默化中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使農民知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把法制教育同培養良好的文化素質、健全的心理素質、完整的人格和廣泛的社會適應能力結合起來,不斷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
(二)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差距,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農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為了經濟利益和非法經濟利益,只有發展農村經濟,改善農民生活,解除農民后顧之憂,才能緩和、協調、解決廣大農民需要與社會物質承受力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條途徑:
1、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 。
基層干部要帶領廣大農民大力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使農民生活得到改善。各級黨委、政府應堅持農村經濟體制和市場化改革方向,在資金和技術方面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改革農村經濟管理體制和稅費制度,減輕農民負擔,千方百計增強農民收入。
2、加快小城鎮建設,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農村私營企業。
通過加大農村非農業行業的就業力度,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合理分布,為不愿從事農業勞動的剩余勞動力創造就業機會,減少和杜絕因閑散無聊引發的刑事案件,從而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
3、做好農村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目前,由于諸多原因,我國廣大農民在養老、醫療、就業等方面還不能享有切實有效的社會保障。因此,要探索建
立符合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這不但對穩定農民隊伍和農業生產,降低農民刑事案件的發案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對保護農民利益、促進新農村建設等也將產生深遠的社會影響。
(三)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建立預防農民犯罪的社會聯動機制
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應建立“輸出有組織,輸入有管理”的動態運行機制,實行綜合治理。相關的勞動保障部門、就業管理部門和各農村的基層政府組織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向前延伸服務工作,做好進城務工農民的就業引導、就業服務、就業保障工作,避免和減少農民工正當權益受到的侵害,為民工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條件。同時建立農民工權益維護的司法援助體系,幫助農民工通過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要始終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提高進城務工人員綜合素質,加強公安、勞動、工商、民政等各部門之間的有機聯系,最終建立預防農民犯罪的社會聯動機制。
(四)強化基層組織職能作用,全面加強農村人民調解工作。
1、農村治安狀況的好壞,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村干部是否起到一個很好的作用。因此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的管理和教育,增強其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定期對村干部開展法律知識培訓,強化村干部的綜合素質,提高村干部的法律修養和依法處理群眾中發生矛盾和糾紛的能力,盡量使矛盾和糾紛解決在農村、解決在當地,以避免和減少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同時要教育廣大農村干部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多為群眾做好事、辦實事,搞好村務、政務公開,增強透明度,消除腐敗現象,做到自身正、自身廉、取信為民,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預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
2、加強農村人民調解工作要認真研究和把握城鎮化進程中農村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倡導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和工作模式多樣化,努力實現優勢互補。要做到抓好調解工作制度建設,認真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和調解工作,注重調解質量,提高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和協議履行率,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機整合。不斷拓寬調解工作領域,重點要做好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稅費改革等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工作,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內蒙古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檢察院:盛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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