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2-8-29) / 已閱45306次
[33] 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xiàn)代民法[J].武漢:律師世界,2002,(5).
[34] 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xiàn)在與未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5] 胡傳勝.自由的幻像——伯林思想研究[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
[36] (西班牙)薩爾瓦多·吉內(nèi)爾.公民社會及其未來[A].何增科.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C].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7] [英]弗里德利!ゑT·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M]. 鄧正來,張守東,李靜冰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
[38] [英]弗里德利!ゑT·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7.
[39] 許崇德.中華法學大辭典·憲法學卷[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
[40] (美)勞倫斯·哈里森.文化為什么重要[A].塞繆爾·亨廷頓,勞倫斯·哈里森.文化的重要作用——價值觀如何影響人類進步[C].北京:新華出版社,2002.
[41] 艾斐.關(guān)于民族化與全球化——文化的一個時代命題[J].人民日報,2002.7.7(8).
注釋
① 英文“civil society”一詞在國內(nèi)有三種譯法,即“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和“民間社會”(參見何增科主編:《公民社會與第三部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版,第2頁)?紤]到:(1)“民間社會”過于邊緣化,“市民社會”在馬克思那里幾乎被認為等同于資本主義社會,而“公民社會”被認為是一個褒義詞,且強調(diào)公民對社會政治生活的參與和對國家權(quán)力的監(jiān)督與制約。(2)如下觀點具有某種合理性:civil society 一詞“與野蠻或無政府狀態(tài)相對,漢語稱‘文明社會’;與教會相對,稱‘市民社會’;與國家相對,則稱‘公民社會’”(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編:《民主的再思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第227頁)。(3)本文以“civil society”為描述對象并旨在揭示其對憲政及國家的影響。因此,筆者在本文中采用“公民社會”的術(shù)語。同時,將其內(nèi)涵界定為:它是與政治國家相對且在政治國家控制之外的,由一系列與經(jīng)濟、宗教、知識乃至政治有關(guān)的、獨特的、按照自身法則運行的,不受政治團體干預的自主性機構(gòu)及其制度構(gòu)成的那部分社會。本文在引用其他學者論述時,對原作者在這一意義上使用的“市民社會”、“公民社會”與“民間社會”等術(shù)語則予以保留。
② 有關(guān)內(nèi)容可參見鄧正來、(英)J.C.亞歷山大主編:《國家與市民社會》(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版),張靜主編:《國家與社會》(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和鄧正來著:《研究與反思:中國社會科學自主性的思考》(遼寧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等書及近年學術(shù)期刊中相關(guān)論文。
③ 據(jù)估計,在伯羅奔尼撒戰(zhàn)爭發(fā)生時,雅典成年公民為4萬人,其家屬14萬人,異邦人7萬人,奴隸在15-40萬人之間。(見應克復等著:《西方民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頁)
④ 我國也有學者對社會契約論提出了質(zhì)疑,認為社會契約論“這種政府、人民關(guān)系契約說一方面使政府擺脫了人民的控制,可以平等地跟人民討價還價,跟作為契約觀念核心的自治觀念相沖突;另一方面又給個人以同政府的管理行為討價還價的資格,免除了個人作為社會契約締結(jié)者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使個人不必對自己的言論和行為負責”。(楊支柱:《契約與契約社會》,載《人大法律評論》2000年卷第二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即使這些批評是可接受的,社會契約論在近代以來對塑造近現(xiàn)代法律、憲政思想的積極意義仍是不容抹殺的。
⑤ 參見陶鶴山著:《市民群體與制度創(chuàng)新——對中國現(xiàn)代化主體的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頁。
⑥ 已有學者對“憲法是公法”的觀念表示了異議。如:孫笑俠先生認為,憲法“既不是私法,也不屬于公法”,“憲法是公法的傳統(tǒng)觀念應當給予否定”。(孫笑俠著:《法的現(xiàn)象與觀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頁)童之偉先生認為,“憲法應當是與私法、公法對稱的一個單獨的類型,即根本法”。(童之偉著:《法權(quán)與憲政》,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頁注釋①)
⑦ 參見前引[24],易繼明將其論文的題目便確定為《將私法作為一個整體的學問》。
⑧ 參見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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