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順濤 ]——(2010-7-26) / 已閱6389次
現階段法院如何運用“執行工作聯動、威懾機制”做好執行工作初探
王連群 劉順濤
“執行難”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的一道難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給黨中央的《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中,將“執行難”現象形象地概括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四句話。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才能解決“執行難”這個問題?長時間的實踐證明,單靠常規執行手段是不夠的,人民法院必須建立“執行工作聯動及威懾機制”。所謂“執行工作聯動及威懾機制”,就是通過國家立法和司法機關通過加大執行力度、增加被執行人責任、提高被執行人強制執行的成本等途徑,增強對尚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債務人的威懾力,促使其自動履行債務,使絕大多數生效裁判通過債務人主動履行而不是強制執行實現,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節省司法資源,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穩定,最終在全社會解決“執行難”的法律機制。具體作法是聯合金融系統、公安、檢察、工商、建設局等政府職能部門及新聞媒體,通過限制或者禁止被執行人融資、投資、置產、轉讓財產、日常高消費等措施,從而有效地促使了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確保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推進了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下面是筆者在日常執行實踐中就現階段如何運用“執行工作聯動、威懾機制”做好執行工作初探,有不當之處請大家多批評指正。
一、充分運用強制手段,張揚法律威嚴
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對法律的最直接感受就是法院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各種強制手段,通過嚴格執法迫使其自覺履行義務。為此,在執行案件時就要堅持“快、準、狠”的原則,大量運用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堅決克服以往失之于輕,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的做法。具體是執行機構在收案后,首先通過有關聯動機構對被執行人的收入、存款、不動產、車輛等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沒有查到財產的由被執行人報告前一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報請院長盡量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并重點對兩類人員采取加大措施力度:一是對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老賴”及社會“知名人士”;二是善于拉關系搞活動的所謂“能人”。對以上兩類人員及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在采取強制措施時,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且做細、做實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準備工作。避免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發生,從而有力打擊個別案件的當事人抗拒執行的氣焰,起到警戒與震懾的作用。確保案件得以執結。取得好的社會效果和執行效果。
二、充分運用社會資源,對不同對象采取不同震懾手段
執行機構要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建立了信息共享機制,將震懾的觸角散發延伸到全社會,通過限制或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注冊變更工商登記、購置車輛、日常高消費等手段,對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老賴”布下威懾的“法網”。具體操作中要注重以下三個方面的運用:一是被執行人為企業的案件,著重限制其貸款、和高消費。并建立“老賴企業”的“黑名單”隨時將其執行信息通報有關金融部門;導致各金融部門也將他們列為“信用不良戶”,通過不發放貸款或者其他資金支持的方式促使其履行義務。二是被執行人為公務人員的,著重啟動其內部限制措施,限制其評先選優、晉級晉職。這樣就可以將此類對象的執行信息通報有關考核評議部門,對其實行“一票否決”。三是被執行人為普通公民的,就要著重限制其應當享受的社會資源。讓轄區與案件當事人有關的各級管理人員協助執行,如對被執行人小額貸款,土地承包、子女參軍、文明戶評選和其他應當享有的社會資源加以適當限制,從而促使其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充分運用輿論宣傳工具,造成強大社會壓力,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現如今執行機構處理的執行案件中有許多被執行人不怕法院的強制措施,但是他們怕社會輿論。所以執行中就要抓住部分被執行人的這一弱點,利用新聞媒體促進執行工作。實踐中采取的措施是利用電視臺建立“執行工作欄”播放《關于開展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的通告》;及公告債務人名單、法律宣傳等方式。并在法律宣傳中重點強調被執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法律后果;并對個別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的拘留、拘傳、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施用全過程跟蹤報道,讓一些不講信用的“老賴”在電視上曝光、亮相,在社會上顯形出丑,從而對那些心存僥幸的躲債者以警戒與震懾。在社會中造成強大的社會壓力,最終促使自動履行債務。
四、充分運用刑法313條的規定,加大對拒執罪的宣傳力度,從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權威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根據刑法的這條規定,執行機構全體干警要認識到,做為執法者如不加大對“拒執罪”的宣傳工作和嚴格實用本條刑法,就是對犯罪的姑息,是自毀法院執行的權威。所以實踐工作中的具體作法是:一是加強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工作,把妨害公務罪、拒執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的解釋》作為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的重點內容之一。二是結合執行活動開展法律宣傳,把刑法相關條文與其他執行材料一起,作為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必備材料之一,強化即時說服教育和力度。這樣就能通過即時的法律宣傳達到教育一片、營造聲勢、擴大社會影響的目的。從而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和執行效果。
法律是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的,我們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中的執行機構,只要我們切實地為人民群眾著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把執行工作與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全社會就會逐漸形成以抗拒、阻礙、干預執行為恥,協助、配合、理解、支持執行為榮的良好氛圍。從而我們的工作就會取得可喜的成績,就會讓人民群眾滿意,就能做到“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就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黑龍江省九三農墾法院執行局 王連群 劉順濤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