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勝宇 ]——(2010-7-29) / 已閱7260次
簡述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及研究對象
王勝宇
民事訴訟法同其他法學學科一樣,也有他自己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國中民事訴訟法學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產生了,但由于我國古代長期以來刑民不分、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所以直到清朝末年民國初期才形成獨立的民事訴訟法學。從新中國成立到198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頒布,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尚處于創立階段。從1982年起,新中國才有了一門比較獨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科。
民事訴訟法是分析研究民事訴訟法的產生、發展及其實施規律和它與鄰近法律相聯系和相區別的規律的科學。這個定義表明了以下三層含義:首先,它是分析研究民事訴訟法產生、發展規律的科學。民事訴訟法同其它法律一樣,也有它的產生和發展規律,對這一規律加以分析研究,將有助于我們深刻地認識民事訴訟法的規律,并使現行民事訴訟法得到進一步完善。其次,表明它是分析研究民事訴訟法實施規律的科學。民事訴訟法制定頒布后,在實施中無疑會遇到各種各校的新情況、新問題,因此,分析研究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自然是民事訴訟法學不可忽視的,研究實施過程中帶規律性的問題就是顯得尤其重要了。再次,表明它是分析研究與鄰近法律相聯系和相區別的科學。因為民事訴訟法產生、發展要適應民事實體法律的需要,而且在實施過程中也必須適應實體法律的要求。所以分析研究它與鄰近法律相聯後相區別問題也是不可推卸的責任。
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在民事訴訟法學界認識頗不一致。有的認為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民事糾紛;有的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1]有的認為是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審判實踐經驗;[2]有的認為是民事訴訟法規范和民事訴訟具體實踐。[3]那么,應當怎樣確定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呢?要明確這個問題,我們應當遵循馬列主義的原則來加以解決。恩格斯指出:“每一門科學都是分析某一個別的運動形式或一系列互相關聯和互相轉化的運動形式的。”[4]從這一原理不難看出,要確定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我們就應明確民事訴訟法學是分析什么運動形式,以及與這種運動形式相聯系和相區別的運動形式。根據這種認識,我們認為,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就是分析民事訴訟法產生、發展和實施的運動形式及其與鄰近法律相聯系相區別的運動形式。所謂民事訴訟法的運動形式,就是指民事訴訟法產生、發展和實施的的運動規律。所謂它與鄰近法律相聯系和相區別的運動形式,是指民事訴訟法在產生、發展和實施過程中與鄰邊法律相聯系和相區別的運動規律。所以,民事訴訟法產生、發展及其實施的運動規律,和它與鄰近法律相聯系和相區別的運動規律,都是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