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丹 王長君 ]——(2010-7-30) / 已閱7179次
從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體現人民性
——弘揚和全面貫徹司法的人民性
王丹 王長君
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人民法院要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強化,人民對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了更高的期待。人民法院必須順應民意,滿足人民的司法需求。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人民有機會充分參與司法活動。對于一些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需要走群眾路線,廣泛征求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把人民滿不滿意、答不答應、高不高興作為評判司法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標準。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克服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錯誤思想。有的人片面強調司法獨立和法律效果,推崇西方司法制度,忽視了本身的國情民情以及法律傳統,導致個別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水土不服,得不到很好的貫徹落實,社會效果不理想。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要求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須緊緊圍繞人民性展開,改革、完善那些不能充分體現人民性的司法制度,使其在符合人民性的軌道上運行。
加強隊伍建設,提升人民法院隊伍素質。僅僅有好的制度還不夠,好的制度只有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認真的貫徹和落實,才能顯現出強大的生命力。而制度的貫徹落實關鍵在于人。因此,一支高素質的人民法院隊伍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體現人民性的關鍵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以制度為抓手,把隊伍建設工作常抓不懈,通過開展“大學習、大討論”、“人民法官為人民”等活動,全面提升人民法院隊伍的素質。一是人民法院要提高隊伍的政治素質,使其在執法過程中有政治意識和大局觀,不至于機械執法;二是人民法院要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使其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律意識,不至于違法辦案;三是人民法院要提高隊伍的職業道德素質,使其在執法過程中有公正意識,不至于失去中立性;四是人民法院要改進隊伍的工作作風,使其在執法過程中有為民意識,心中常懷百姓,為民解憂,為民排難,不至于冷、硬、橫、推。司法的人民性原則具有豐富的思想內涵和完備的理論體系,精準把握司法人民性的內涵和要求,毫不動搖地全面貫徹落實司法人民性,對于做好新時期的司法審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現實意義。
司法的人民性契合中國國情,呼應時代需要。當前,人民法院要實現好服務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和法院自身的科學發展,必須始終堅持并大力弘揚司法的人民性。首先,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質屬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一方面,這是由我國的國體和政體所決定的。我國在國體上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政體上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因此,一切社會制度在本質上都具有人民性;另一方面,我國法律的性質也決定了司法的人民性。我國法律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定的程序將廣大人民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結果,同時,廣征民意的法律創制方式也充分體現和有效保障了法律的人民性,司法適用法律的過程就是將人民意志應用于案件裁判的過程。其次,堅持司法的人民性是繼承和發揚人民司法優良傳統,推進人民司法事業不斷向前發展的必然要求。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至少在兩個方面具有顯著特征:一是在司法工作的指導思想上,強調走群眾路線,把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運用于審判工作之中。二是在具體的審判制度上突出靈活多樣、簡便易行、方便群眾、注重調解。當前,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不能削弱,密切聯系群眾的工作作風不能蛻變,方便群眾訴訟的工作方式不能拋棄,這是實現人民法院工作新發展的前提和基礎。淡化司法的人民性,必然偏離正確的政治方向,也必然使人民司法事業走向歧路和險途。第三,堅持司法的人民性是踐行“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的必然要求。踐行“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就必須牢牢把握住司法的人民性這一關鍵,就必須大力弘揚司法為民宗旨,切實履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神圣職責,把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第四,堅持司法的人民性是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這些新要求新期待,歸根結底就是要增強司法的人民性,實現司法為民。唯有不斷在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潔司法、便民司法上苦下功夫,方能有效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方能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情感認同,方能獲得應有的司法權威。第五,堅持司法的人民性是解決人民法院工作存在突出問題的必然要求。要解決當前制約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必須始終堅持走群眾路線,著力增強廣大干警的群眾觀念,立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切實從司法層面保障和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的現實利益問題,從而使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溫暖,切實感受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強調和重申司法的人民性,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新時期隨著社會矛盾日趨復雜化,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以訴訟形式進入法院,依法判處的案件案結事不了的情況屢見不鮮,一些案件甚至因矛盾激化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突發性事件等等。從表面上看,這些問題反映了法院工作形勢、工作任務、工作難點的變化,但從根源上看,反映了法官在思想理念、司法作風和廉潔方面仍存在問題,歸根結底,是沒有從思想根源上正確認識司法權的本質或本源問題,即司法的人民性。
切實落實措施,確保人民監督司法。權力必須在陽光下運行,否則容易被腐蝕。各項制度制定和執行的好與壞,都必須回到司法實踐當中,回到人民群眾當中去評判。司法有了人民的監督,就不會偏離人民性的軌道。因此,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體現人民性,必須從制度上確保人民監督司法。一是人民法院應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客觀、全面傾聽人民的呼聲,體察民情;二是人民法院應健全信訪制度,耐心、細致做好來訪群眾的工作,讓他們有個滿意的結果;三是人民法院應做好審判公開工作,通過庭審公開,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措施,讓司法活動透明化。
貫徹司法人民性要理念更新,制度推新,舉措創新。,“三個至上”三位一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是建設人民司法制度的理念基礎。也只有樹立“三個至上”的法治理念,才能為司法人民性的實現奠定堅定的觀念基礎。由于歷史傳統的影響,社會主義的中國特色的法治進程剛剛開始,“三個至上”的理論精髓還需進一步加強學習。在現代社會實踐中,強調的是法治硬件系統的完備即法律制度的建設,而忽視了法治建設的另一方面即法治軟件的構建,法治精神、情感的培養,忽視了社會公眾主體對法律自覺性的認同和尊重。只有在權利本位思想存在并得以實現的情況下,社會才會發展。要把法治精神建設同市場經濟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市場經濟本身就是法治經濟。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激發了他們對法律的信仰、信心和尊重,成為培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沃土。為人民司好法,必須努力做到“用心關注民生、悉心體察民情、耐心傾聽民聲、精心排解民憂”。要研究建立“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機制,為涉及贍養、撫養的糾紛案件、涉及住房、醫療、教育的糾紛案件、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糾紛案件、涉及勞動爭議的糾紛案件、涉及農民工工資和勞動報酬的糾紛案件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為人民安居樂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進一步健全執行機制,強化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千方百計提高執行兌現率,使打贏官司且有執行條件的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使逃避義務的當事人受到應有制裁。要更加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不斷改進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逐步拓寬救助領域,擴大救助范圍,緩解當事人及其親屬的生活困難。要努力暢通涉訴信訪渠道,高度關注群眾訴求,切實解決群眾信訪中反映的問題。執行工作的過程要依靠人民群眾參與支持。要注重發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調解的重要作用,充分保護被害人權利。對于那些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或被害人對犯罪的發生有一定責任、被告人激于義憤等事出有因,或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依法可不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盡全力地做好附帶民事調解工作。
人民司法優良傳統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瑰寶和精神財富。為了人民的司法為民新機制,尤其重視基層基礎工作、推進司法大眾化,力爭將主題實踐活動抓出聲勢、抓出特色、抓出實效。上饒法院首創的司法協理網絡,贛州法院的便民訴訟網絡,大余法院的法官掛點包片制度等,都是新時期法院探索建立的司法為民新機制,其扎根中國鄉土社會,充分考慮了基層群眾的司法需求,在實踐中煥發出了勃勃生機。
為及時化解消除涉訴上訪隱患、監督辦案法官公正規范文明辦案,一方面讓當事人息訴罷訪,一方面杜絕法官違規違紀違法辦案,豐城法院把回訪工作納入規范化管理,并狠抓制度落實。由審判監督庭與紀檢監察室組成聯合回訪責任單位,把對案件的監督與對人的監督統一起來。使紀檢監察工作的觸角前移,變被動查處為主動防范,及時糾正遏制消除干警違規違紀違法辦案的苗頭。對回訪工作實行流程管理,回訪內容和目標明確,回訪行為文明規范。廣大法院干警應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家庭,達到深入基層化解矛盾、結對幫扶特殊群體、幫助解決實際問題、聯系企業排憂解難、全力推進社會和諧的效果,全面展示全省人民法院親民愛民的良好形象。
新形勢下的人民司法事業發生了深刻的變革,面對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與日俱增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對司法審判自身在短期內難以解決的問題,人民法院只有進一步發揚人民司法優良傳統,堅持“人民法官為人民”,永葆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司法審判事業才能沿著正確的方向不斷向前發展。因此,人民法院既要尊重傳統,又必須隨著時代的變化而發展,賦予人民司法優良傳統新的時代內涵;不僅要在工作機制上增強司法的人民性,還要在審判執行各項具體工作中增強司法的人民性,讓人民的司法散發出溫暖的人性光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