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成江 ]——(2010-8-19) / 已閱9817次
簡述家庭暴力成因及婦女權益保障
劉成江
家庭暴力的含義
什么是家庭暴力?國內國外目前尚無統一認識。有的學者這樣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有的學者還對暴力作了學理解釋:暴力是一種強制、脅迫行為,表現為對自然人的毆打、捆綁、爆炸等使被害人的身心、性受到傷害、痛苦,或以此相威脅強制剝奪自由。暴力也包括對財物的打、砸、搶,并以此相威脅強制自然人,使其精神上受到嚴重傷害。[1]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員之間,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違法犯罪行為。狹義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對妻子進行肉體傷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違法犯罪行為。
家庭暴力的成因
首先,我國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根深蒂固,在以男子為中心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婦女基本上處于只有義務而毫無權利的悲慘境地,反映在夫妻上,主要表現為男尊女卑、夫權統治。例如,我國古代的禮、法規定:“夫為妻綱”,“夫者妻之天也”。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婦女從生到死,都置于男子統治之下。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妻子都處于受壓迫、受奴役的地位。她們根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夫妻關系也只是尊卑、主從關系,婦女幾乎成了男子的附屬品和私有財產。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生活的女性也認為夫為妻綱,夫權高于一切,女人就應該接受丈夫的支配,因此反抗意識淡薄,對來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政府從法律上取締了傳統的男性中心思維定式,婦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權思想并未徹底從人們的頭腦中肅清,許多人仍然認為丈夫享有統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權,什么“取來的妻,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一些人甚至還把妻子當作是丈夫的一件物品,并把對妻子的暴力行為看作是丈夫正當的 “糾正” 妻子犯錯的權利。同時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從的觀念,在家庭中甘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沒有獨立的人格,逐漸喪了自我,當家庭糾紛激發為家庭暴力時,只是逆來順受。在這樣的背景下,家庭暴力作為解決家庭矛盾的一種常見手段也就不奇怪了。
其次,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機制,盡管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相關的懲罰措施,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受傳統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難斷家務事”等觀念的影響,不僅一部分執法人員不能依法懲處家庭暴力行為,甚至連有些公安機關的報警電話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他們認為“兩口子吵架不記仇”,家庭內部事物不便于干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抱著一副息事寧人的態度敷衍塞責,最多通過調解解決問題。毋庸置疑,如此執法肯定對施暴者起不到懲戒和威懾作用。這樣執法不力不僅僅是個觀念問題,最重要的還是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機制。其不足主要表現為:1.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2.由于刑法中沒有明確承認“婚內強奸”,由此影響了對婚內性暴力的處理。3.在民事法律方面,雖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2005年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再一次更加明確將“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的概念卻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做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立法的本意值得探討。4.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5.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定。[2]等等。
再次,經濟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謂的“優越感”得到了體現,于是要求妻子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此外還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崗,收入減少,重新就業困難,不得不暫時依賴丈夫,從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視。
最后,不健康文化傳播誤導人們的婚姻行為和道德建設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社會上的一些大眾傳播媒介對暴力、兇殺、性虐待等進行大力渲染,從某種角度上說,這些輿論氛圍實際是起了教唆的作用。如電視劇《流星花園》,它以一個耳光拉開了男女主角的愛情序幕,從此兩人走上了刀光劍影的“甜蜜之旅”。而那些看得如癡如醉的人們卻將所有激烈的家庭暴力行為貼上了一個標簽——這就是愛。人的許多暴力行為是從上述類似的社會文化中“習得”的,也就是說,施暴者不是先天有心理障礙,而是在后天中學習到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不例外。
法律體系是遏制家庭暴力的強有力保障。我國高度重視家庭暴力問題,政府一方面向國際社會作出莊嚴承諾,簽署禁止家庭暴力的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另一方面,將干預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2001-2010年《婦女發展綱要》的目標之一。同時不斷完善立法,使家庭暴力問題做到有法可依。為了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加強對受害者的保護和救助,嚴厲懲治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2001年4月修改的新《婚姻法》在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救濟的途徑,明確了公安、司法部門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以及確立了社區組織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重要地位等等。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則對家庭暴力的罪責問題規定的更加明確。為了切實保障廣大婦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人身權益,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和第五十八條條規定了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規定了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確了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負有重要責任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還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等。此外,《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都對家庭暴力作了保護性的規定。而且,我國目前還有幾十個地區也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和行政性文件。根據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賦予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多種維權手段。處于弱勢地位的廣大婦女,應緊緊抓住國家普法教育的大好機會,努力學習法律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形成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風尚。當自己的人身權益再次受到侵害時,果斷拿起法律武器與家庭暴力的違法行為作斗爭。同時,執法人員也應積極學習法律知識,主動加強執法,切實維護好廣大婦女的權益。國家更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的力度,進一步制定針對家庭暴力的細化標準和執行細則來規范公安司法等機關的權責和健全婦女權益的法律保障機制,以完善立法來加強執法。
我們慶幸不斷完善的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在為廣大婦女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同時,也由于法律對家庭暴力沒有細化的標準和執行細則而導致執法不力的問題,多少會有些無可奈何。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問題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在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我們應該呼吁立法部門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國,每年都在一定數量的家庭發生家庭暴力,盡管相對比例與國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國人口數量和家庭數量眾多,所以其絕對數量并不容忽視,反家庭暴力法律有著自己特定空間和對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時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2.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3.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4.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5.明確公安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6.明確社區組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7.明確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團體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8.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9.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健全社會綜合維權機制構筑新時期家庭倫理道德體系
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比社會暴力更具有潛在的危害性。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對施暴者進行懲處,是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障婦女權益和推進我國法治進程的一個良好征兆。不過,《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遵循“充分尊重公民的私權,以私人自治為主,國家公權適當干預為輔”理念。何況婚姻家庭是夫妻及其家庭成員私人的自治空間,理應成為國家公權審慎介入的“特區”。社會性質的調節組織、心理咨詢組織、婚姻家庭救助組織等社團在預防和調解家庭暴力方面往往可以發揮特殊作用,其效果顯然比公安、司法機關不近人情的制裁性干預要好得多。此外,社會輿論在譴責、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強大的威懾作用,新聞媒體應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繼續發揮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曝光和監督作用。同時呼吁各類文化傳媒時刻不忘以一種積極健康的方式去引導人們的婚姻行為。另外,由于執法人員及相關機構決策者對家庭暴力缺乏社會性別敏感性等,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還應建立國家性別統計機制,設立包括針對婦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在內的分性別的統計系統和統計規劃,建立完整的分性別的統計數據庫,為國家決策提供可靠數據;以及對全體公民特別是決策者、執法者進行社會性別及反對針對婦女的暴力的培訓,提高公眾反暴力的意識[3]。
一般認為,法律是調整人們的外部關系,而道德支配人們的內心生活和動機,二者是既分離又相關聯的社會控制力量,是分不開的。哲學上說,內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外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條件,要想從源頭上根治家庭暴力,不能僅靠法律的外在威懾力,必要時需輔之以內在的道德約束。尤其是在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并重的今天,道德被賦予了時代的新內容,發揮著法律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避免家庭暴力的重演,我們對家庭暴力問題進行法律規范的同時,還需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的家庭倫理道德體系。況且婚姻家庭大都帶有人生自我認識、自我探索和自我把握的性質,主要訴諸于人的自律精神,訴諸于人的良知。中國人民大學倫理學博士李穎和郭清香認為:“道德是人心的法律”,唯有讓家庭倫理道德觀念深入人心,繼續發揮中華民族互敬互愛等優秀的傳統家庭倫理道德,才能從潛意識里制約施暴者的外在行為,從而從源頭上杜絕家庭暴力的蔓延,真正實現男女平等,切實保障廣大婦女的權益。
參考文獻:
[1]巫昌禎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講話[M].中央文獻出版社,2001.34-35.
[2]夏吟蘭,李明舜.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預之實證研究[A].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Z],北京:中國法學會,2002.
[3]陳麗平.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理事會主席陳明俠呼吁盡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N].法制日報社,200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