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國 ]——(2010-9-16) / 已閱21976次
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的保修通知是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前提。建設單位一定要注意保存用于證明通知保修的事實的證據。應當有施工單位簽收回單或者妥投的證據。如果建設單位證據亦不能證明向施工單位發送過保修通知,那么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遲延履行保修責任的,存在一定困難。筆者以為,如果建設單位確實能夠證明是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的保修責任,即便未通知的情況自行實施了維修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了維修,法院從公平角度還是應當判決施工單位適當承擔保修的費用的。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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