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輝 ]——(2010-9-20) / 已閱6135次
買方借貸款不能之由無權要回定金
奚正輝
2010年4月9日,買方劉女士通過中介公司向閆先生購買上海市海川路一套公寓房,買賣雙方簽署了《委托購買意向書》,約定:轉讓總價為100萬,7日內簽署買賣合同并支付總房款的50%,在過戶當日支付剩余的全部房款并交房。當日,買方向賣方支付了定金伍萬元。
賣方購買的該房屋是期房,還未取得小產證,雙方無法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2010年4月14日,雙方簽署了中介公司擬定的《定金合同》。當日,買方又支付了定金45萬元,賣方把全套鑰匙交付給買方裝修房屋。
2010年5月12日,買方發函提出因為貸款政策變化要求解除合同,歸還全部定金,賣方沒有同意。2010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全部定金50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買方貸款不能是否屬于情勢變更
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對二套、三套房貸進行了嚴格的控制,政策異常嚴厲,很多購房人都因為貸款不能無法履行買賣合同。買方認為因為政策出臺,導致其貸款不能,屬于情勢變更,買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賣方認為本案中買方簽署的《委托購買意向書》與《定金合同》都沒有提到買方要貸款,從約定的付款日期可以推定是一次性付款,因為貸款通常是要等他項權證辦出后才放款,本案約定是過戶當日支付剩余的全部房款。鑒于買方無需貸款購買該房屋,故買方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爭議焦點二:定金的比例
賣方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小產證已經辦出,愿意按原來約定將房屋出售給買方,是買方因為政策出臺擔心房價下跌不想購買該房屋,買方違約事實清楚,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賣方要求沒收全部定金。
法院認為:買方累計支付了定金50萬元,定金占到總房價的50%。根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故賣方只能沒收定金20萬,其余30萬因為超過20%無效,理應返還給買方。
奚正輝 上海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