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登甲 ]——(2010-9-27) / 已閱7945次
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
許登甲
我國《著作權》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通常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應當根據影視作品上的署名確定。但由于影視作品的制作過程涉及的主題眾多,署名時常常不注重考慮法律的規范要求,常常出現署名中包含協助拍攝單位、承制單位、聯合拍攝單位和出品單位等眾多權利人信息,以及出版的錄像制品上標注的著作權人信息與作品內容上標注的不一致等情形。
影視作品存在著各種類型的創作,如:編劇、服裝、場景、道具、音樂等等。但只有其中具有獨創性,體現了智力成果,才能成為作品。但如果每個作品的著作權人都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則會對整個影視作品的運行、成本受到影響。所以,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這樣規定對整個影視作品的運行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著作權法同時也規定了編劇、導演、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還規定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但在實務中,著作權法中的“制片者”并非在影視作品中的“制片人”的個人,而是投資并組織整個影視作品拍攝的出品公司。署名的個人僅僅是作為投資方的代表履行組織和監管,其對整個影視作品并無法律意義上的著作權。但是在廣電總局頒發的《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持證上崗暫行規定》中規定出品人是自然人,而在廣電總局【關于印發《國產電影片字幕管理規定》的通知】里又規定出品人為法人,這就成為在影視界慣例和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明顯的不一致性。
具體到實務中怎么樣才能辨別誰真正享有法律上的著作權呢。制片人、出品人、投資人等哪方享有著作權呢。根據著作權法“誰投資,誰享有著作權”的立法本意,享有著作權的制片者即為投資者。“出品”、“聯合出品”單位多為境內影視作品的投資者,應界定為著作權人。“攝制”、“聯合攝制”單位完成的僅是影視作品制片的部分工作,在無其他證據證明其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一般不宜將其納入著作權人范圍我們還可以通過當事人間的原始協議的約定、廣電總局頒發的許可證上的標注等其他證據綜合確定真正的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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