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勝 ]——(2010-10-8) / 已閱6397次
淺析無因管理
王春勝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楊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zhì)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羅馬法創(chuàng)設了無因管理法律制度,近現(xiàn)代大多數(shù)國家亦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因管理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也對無因管理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頗難操作,本文就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無因管理的類型及其法律意義進行探討。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一、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qū)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chǎn)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無因管理產(chǎn)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系的內(nèi)容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于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5、補償性。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主觀方面,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說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已。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chǎn)生的利益,歸屬于本人。區(qū)別于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法律行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已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chǎn)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為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為準。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已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于本人認識錯誤,對于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客觀方面,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他人的事務依據(jù)事務的性質(zhì),有的學者將它分為三種:客觀的他人事務、純粹的自已事務和中性的事務。如我國臺灣鄭玉波。有的學者將它分為兩種: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如我國臺灣王澤鑒、我國大陸學者洪學軍。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前者更加細化,將他人的純粹的自己的事務也納入其中進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務與主觀的他人事務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zhì),當然屬于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 .管理客觀的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
純粹的自已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zhì)上與他人沒有任何關系的事務。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償自己的債務。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務當然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主觀上認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為是為他人的管理,為誤信管理,因?qū)嶋H上最終利益的歸屬屬于管理人自己,管理人與本人主體的合一,也就沒有了他人之存在。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管理人與他人簽有代理、雇傭、承攬合同時,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依合同關系確定,管理人與他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關系。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監(jiān)護人對于被監(jiān)護人,雖然對其財產(chǎn)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還有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成立無因管理。但是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于無義務,可構成無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應依客觀判定。
三、無因管理的法律意義。
首先,倡揚和肯認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干預本人私人事務,是一種侵權行為。但現(xiàn)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幫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維護“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的原則,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條件下,倡揚和肯定人類互助精神,追社會之和諧,從而設定無因管理制度,規(guī)范人們行為。
其次,無因管理制度經(jīng)濟上的意義。無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時,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而實施的管理行為。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不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損失,同時可以使社會整體利益免受損失,具有經(jīng)濟意義。
再次,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本人管理事務,利于本人,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與本人間產(chǎn)生法定之債,確認了管理人的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排除了管理人行為的侵權性,具有違法阻卻的法律效果。
最后,體現(xiàn)了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無因管理制度規(guī)定了管理人與本人的法律關系是法定之債的關系,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本人請求償還。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本人的利益而進行管理,有時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費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經(jīng)濟上的損失。如果這些費用或者損失得不到一定的補償,不能形成權利義務的對等,體現(xiàn)不了公平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