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曉萍 ]——(2010-10-9) / 已閱8584次
處理輔警勞動關系應把握的幾個重點
季曉萍
輔警人員,是指由公安機關直接招收錄用、管理使用的專門從事社會面治安巡邏防范、交通管理的群眾性專業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功能與配備介于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擁有一定的執法權。隨著輔警隊伍的日益增大,對于如何管理輔警隊伍,處理好公安機關與輔警所形成的勞動關系應把握以下幾個重點:
一、及時簽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輔警一旦與公安機關形成勞動關系就要及時簽定勞動合同,如果不及時簽定,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輔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輔警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輔警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里面存在一個“兩倍工資“的法律后果。
二、派出所不構成與輔警形成勞動關系的當事方
公安局屬于機關法人,派出所是公安局派出的屬下工作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派出所不能以用人單位的身份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即不能與輔警簽定勞動合同,而應該由公安局與輔警簽定勞動合同,其中在工作地點中約定為XX派出所。同時勞動合同條款中,約定由派出所行使日常管理職能,此時,公安局與派出所形成了一種委托管理關系。
三、對于采用罰款手段管理輔警,應當慎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意義上的的用人單位(此時為公安機關)不是行政執法機關,而是社會法意義上的管理方,即輔警進入公安機關內部,遵守公安機關的規章制度等,與公安機關形成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有點類似于企業與員工的關系。
在企業管理中對于員工的罰款權力,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頒發516號令,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使得企業對員工的罰款失去了直接的法律支撐。這也是勞動法中所規定的對員工可以行使罰款權的主要法律來源。在社會越來越強調人性化管理的趨勢下,罰款方式應當慎行。
值得一提的是,罰款并不是萬能的。罰款適用的情形不應當過于寬泛,可以通過教育、紀律處分、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等途徑解決。當然,勞動管理手段多種多樣,管理工具千變萬化,而且還在不斷豐富,處理勞動關系切莫“一罰了之”。
四、對于涉及輔警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可以看出國家對此類勞動關系的弱勢方采取了積極的保護主義態度。
應當按照法律要求成立相應的輔警工會,討論相關涉及輔警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并經過民主程序,保障法律程序上的合法性。
元和派出所季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