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0-10-11) / 已閱7124次
談“免費停車、被盜不賠”
郭旺生
在現實生活中,前往酒店就餐、入住或在超市購物,消費者一般都會得到免費停車的待遇,但是,商家一般會告訴你:“我們這里是免費停車的,車輛被盜我們不負責”。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車輛被盜,車主是否能夠獲得賠償?
首先,我們要分析一下,消費者和商家是否構成保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钡谌倭邨l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睆纳厦娴囊幎ǹ梢钥闯,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在消費者將車?吭诿赓M停車位,商家接受那一刻開始,雙方即構成保管合同關系。
其次,既然構成保管合同關系,何種情況下商家需要承擔車輛被盜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笨梢,保管期間,如果保管是有償的,保管人除證明自己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沒有過失以外,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只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保管物毀損、滅失負責。
那么,免費停車是否就等同于免費保管?非也。因消費者在商家處消費,商家提供免費停車,不管該停車場是否收取停車保管費用,其建設以及運營成本會隱性地通過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長期分攤到消費者身上,可以這么認為,車輛保管費實際上隱含在消費者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費用中。事實上,只要認真分析一下所謂的“免費停車”,這不過是商家以針對消費者來酒店、商場消費所作的一個促銷手段,可以說是一個“贈品”,作為精明的商家,他是不可能獨自承擔該“贈品”的成本的,肯定要通過攤入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當中,只要這樣才符合常理,否則,商家就是在做賠本生意。既然商家提供的“免費停車”實質上不是免費保管合同,那么,《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只要商家存在過失,導致所停泊的車輛被盜,那么,商家就有可能因此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免費停車”并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免費,其本質還是應當屬于有償的商業服務,消費者將車輛停放在相關停車場內,即與商家形成了有償的保管合同關系,一旦車輛被盜,而商家又無法證明其不存在過失的話,消費者就有可能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