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斌 ]——(2010-10-13) / 已閱7722次
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中侵權人免責事由的認定
謝 斌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人民法院處理的損害賠償糾紛也愈來愈多,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如何處理好責任的承擔,對維護社會穩定或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受害人所受損害的民事責任。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并不表示加害行為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本文將分析侵權損害賠償事故中,侵權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免責事由亦稱抗辯事由,是指侵權損害事實發生后,侵權行為人因特定的事由,而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這些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損害結果發生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明知損害結果的發生而故意放任結果的發生,受害人的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過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第三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造成損結果的,且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唯一原因。如果第三人只是一般過失的,而受害人也有一般過失的,侵權人則不能完全免責,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減輕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如果侵權行為人完全沒有過錯,而第三人具有一般過失的,則可以免責。
3、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指行為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對受害人的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行為。必須明確是職務行為,如果行為人具有身份,但是行為不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則不能免責。因此,職務行為應從行為人行為時間、行為時具備的身份情形、行為的特定內容綜合考慮判斷。
4、正當防衛行為!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當、適當的防衛措施,只要不超過必要限度,是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5、緊急避險行為,為了使本人、他人或公共利益不受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危險損害,不得已采取的以損害另一方較小利益而保護較大利益的行為!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的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6、自助行為,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在情況緊急時不能及時請求國家公力機關救濟,對他人財產或人身采取扣押等措施的私力救濟行為。我國沒有法律規定私力救濟行為,但是該行為是符合法律或公共道德規范的。但應注意的是私力救濟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采取行為后應及時報告國家公力機關。
7、受害人同意的行為,指受害人自愿承擔行為人行為的后果。最明顯的例子是病人請求醫生幫助截肢。但受害人同意的行為不能違背法律規定和道德規范、公序良俗。
8、不可抗力!睹穹ㄍ▌t》中確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是自然災難或者人為的戰爭和社會暴亂等。
9、意外事件,主要是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偶然性事件。意外事件只適用于過錯責任中,如果意外事件是第三人造成的,可以追究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荔浦縣人民法院 謝 斌 1597801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