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英杰 ]——(2010-10-13) / 已閱17108次
(一)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二)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
(四)合營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五)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六)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的,應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七)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四)項所列外國投資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二)、(三)、(五)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程序:
由中方石油公司將上述文件報送商務部批準;
告知方式:商務部批件
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審批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外資司 65197331
行政監督:行政監察部門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姓名:蔡英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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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100022 ;
電話:010-58695236 13520108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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