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琳萍 ]——(2010-10-20) / 已閱12863次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理解與適用
李琳萍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某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雙重特征,從而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并存的現象!逗贤ā返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從法律上對責任競合現象作出適當的限制,即在不法行為人實施上述不法行為后,受害人依法直接產生基于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雙重請求權,可以選擇其中一項來行使。這對正確處理競合案件,正確適用民事法律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必要。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現象是伴隨合同法與侵權法的獨立而產生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同時侵犯法律規定的強行性義務或者,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義務的同時又違反了合同擔保義務。
2、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或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后果,
3、不法行為人實施故意或重大過失侵犯他人權利并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時,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關系的,那么,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還可以作為違反了事先約定的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
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區別:(1)違反的義務不同,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的約定義務,侵權行為侵犯的是法律的強制性義務;(2)侵害的對象不同,違約行為侵害的相對權,侵權行為侵害的是絕對權;(3)前提條件不同,違約行為必須以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條件,侵權行為則無此要求: (4)侵害的后果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的賠償,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
違約責任導致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區分:
1、歸責原則方面。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
3、責任范圍方面。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對于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
4、承擔責任的主體。侵權訴訟只能對侵權人提出,違約訴訟只能向違約人提出。
5、舉證責任不同。在違約責任中,受害人無須證明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只須證明合同有效存在和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履行的不符合約定即可;而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受害人一般要證明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
6、訴訟時效方面。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適用2年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行為產生的 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時效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22條規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制度。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并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作出選擇,且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于兩種責任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的一種請求。
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 李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