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斌 ]——(2010-10-25) / 已閱9206次
從一則案例中看格式條款的理解
謝斌
案例:
高某到某飯店用餐,因該飯店沒有高某要的酒水,高某遂到外面超市購買了酒水。當高某用餐完畢結賬時,飯店告知高某,消費者不能自帶酒水,如自帶酒水則要收取開瓶費。高某不解,飯店服務員則指著墻上的"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要求收取高某的"開瓶費"。
從上面這則小案例中,我們該如何理解和掌握格式條款的應用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分析:
格式合同由于其便捷的交易方式。在當今世界各國已經廣泛存在。格式合同條教的產生和發展,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而不是與格式條款提供方處于平等協商的地位。格式條款有兩個特點:第一,格式條款總是一方預先擬定的。第二,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進行磋商。因此,相對方只能對格式條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絕,相對人在訂約中實質上處于附從地位。為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對格式條款予以特別的規制。
首先,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1、免除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責任、加重相對方責任、排除相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依照《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除因具有與其他非格式條款相同的無效原因而無效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5、違反提請注意義務、說明的義務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須予以說明,以便相對人決定是否同意接受該條款。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雖提請對方注意但未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則該格式條款不生效。
其次,格式條款解釋的特殊要求!逗贤ā返冢矗睏l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 解 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依照此規定解釋格式條款要注意三個方面:1、通常理解解釋。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會訂立該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特別理解來解釋;2、作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為了保護格式條款提供方的相對方的利益,因為相對方總是處于一種弱勢地位。如果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條款含義不清,則應作出 對 該 方當事人不利的解釋;3、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并存時注意事項。格式條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經協商的,非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實際上是當事人雙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條款的適用。
再次,格式條款制作人義務。
1、公平制定義務是指格式條款制作人在擬定格式條款的內容時,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訂立的格式條款類型。格式條款的內容單方擬定,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而制作的。若只考慮制作人的利益,忽視公平合理原則,那么就會損害向對方的合法的權益。凡是違反<民法通則>第4條所確定的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其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2、制作人的提醒義務。主要是指在利用格式條款訂立格式合同時,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提醒對方當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以使對方當事人能夠在知悉和了解免責或限制條款內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訂立合同的選擇決定。特別是免責條款,是指完全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某一方面責任的條款。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則該格式條款不生效。向對方要注意制作人提請注意的程序、提請注意的時間、注意的方法、提請注意的文件是否清晰明白,不被污損、
3、制作人的說明義務和附隨義務。說明義務是指在利用格式條款訂立格式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對方當事人要求對免責或者限責條款作出說明,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說明,使之能夠理解免責或者限責條款的內容與意義。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義務!比糁谱鞣教嵴埾鄬Ψ阶⒁獾磻鄬Ψ降囊笥枰哉f明,則該格式條款不生效。格式條款提供者凡是沒有在簽訂合同之前或簽訂合同的同時,向承諾方履行合理提示和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該免責條款應當視為不成立。
格式條款的應用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應當利用其好的一面,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從法律上規范格式條款的應用,使其適用經濟社會的發展。
荔浦縣人民法院 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