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金成 ]——(2010-10-28) / 已閱6882次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吳金成
我們在網上、報紙上、雜志上常常看到“公共利益”這幾個字,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卻很少有人能夠說出來。
筆者認為,“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某一區域內公民的共同利益,比如國防建設、公共衛生事業、教育事業、道路交通建設、搶險救災、舊城改造、廉租房建設等。
在實踐中,正確把握和界定“公共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受益范圍大。即能享受到“公共利益”的公民在該區域內占絕大多數。如果只是少數公民能夠享受到的利益就不叫“公共利益”。
2、群眾擁護度高。“公共利益”應當得到大多數群眾的支持和認可,只有大多數群眾認可和擁護的利益,才會具有生命力,才可稱之為“公共利益”。
3、社會經濟效益高。這就是說“公共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發揮資源的優勢,讓盡可能多的公民享受到“公共利益”帶來的成果和好處。
4、不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本來的目的就是為了讓人民更幸福,如果存在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形,就違背了“公共利益”的初衷,當然也就稱不上“公共利益”了。
5、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公共利益”應當符合社會的發展規律,能夠促進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同時,我們也要清醒的認識到,一些政績工程、商業開發等行為常常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而大行其事,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加深了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我們在界定“公共利益”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把握好。
作者:吳金成。
工作單位: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