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欒桂平 ]——(2010-10-28) / 已閱6905次
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分析
欒桂平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其行為主體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但如何理解和界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呢。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只有通過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并且進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但問題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中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是僅指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還是既包括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也包括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
目前實踐中常出現的醫院醫生私自掛靠其他醫院為患者診治看病的問題。一種觀點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僅指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那么這種行為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另一種觀點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 既包括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也包括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情況,則這種私自掛靠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因為《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第十七條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即醫生執業資格應是醫師資格和執業資格的統一,醫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類別內執業。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 既包括未取得職業醫師資格、也包括取得了執業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情況。其理由一是從實質來看,非法行醫罪,首先侵犯的是公共衛生,其次侵犯的是醫療管理秩序,取得醫師資格但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人行醫,也侵犯了上述兩種法益。醫療行業是關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不僅要求醫務人員具備能勝任工作的醫學知識和技能,還要求醫療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和條件,否則,也會危害公共衛生。二是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做這樣的解釋,可以在尊重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統一《刑法》和《執業醫師法》的相關規定,有利于在實踐中對非法行醫罪的認定和操作。三是鑒于目前我國醫療行業醫療管理、秩序混亂,非法行醫現象嚴重,做這樣的解釋更能夠打擊非法行醫行為,規范醫療行業,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北安市人民法院 欒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