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琳萍 ]——(2010-11-1) / 已閱4770次
善意取得制度在審判中的適用
李琳萍
案例:
王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雙方都愛好收藏古玩字畫。一天王某到李某家交流收藏心得,他看到李某家中有一副古字畫,遂見物心喜,想和李某購買。王某和李某就字畫的價格進行了約定,因為金額太多,王某無法一下籌集出來,遂和李某約定,一個星期后交錢,先將字畫帶回家。李某同意,但要求王某寫下借條。一個星期后,王某到李某家付款,至此,雙方交易結束。一個星期后,王某到李某家玩,看到李某與另一人唐某在爭吵,才了解到其買的字畫是唐某拿到李某家鑒定的。現在唐某要求王某將字畫退還給自己,而王某十分喜歡那幅字畫,不同意退回,并稱其是出了等值的價格買回的。問該案中,該如何處理?王某可否適用善意取得?
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對善意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之保護所作出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該制度的適用使善意第三人依法直接取得物之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共同共有人對其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這就是我國物權法確立的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
關于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動產善意取得應由以下幾方面要件構成:
1、處分人對占有動產的處分屬于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權利。而處分人須實在的占有屬于他人的動產,并實施了轉讓、變賣等無權處分行為。
2、受讓人受讓動產須為善意,這是善意取得構成的最重要的一個要件。善意,是指受讓人在不知情,即不知或不應知道讓與人轉讓財產時沒有處分該財產的權限。善意取得的善意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往往需要受讓人舉證證明自己屬于善意取得。
因此,本案中,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用等值的價格將字畫買回了,并已實際交付結束,買賣行為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王某的行為沒有以下行為:①受讓人受讓物品的價格,與同類物品的當地市場價相比較明顯要低廉;②讓與人為形跡可疑之人。因此,王某的買賣行為屬于善意取得。李某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的,其應當向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荔浦縣人民法院 李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