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0-11-1) / 已閱14097次
一、國家機關公務員是否適用社會保險法?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作出規定。
二、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如何組成,各有什么特點?
答: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由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保險組成。
基本養老保險在繳納上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自繳納,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要補繳養老保險?
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無需補繳養老保險。
四、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能否提前支取償還債務?
答: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五、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條件?
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七、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是否轉為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有待有關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按現行規定如達到病退年齡(男滿50歲、女滿40歲)可以提前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
八、醫療保險體系的組成及各自繳納方式?
答:醫療保險體系由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繳納上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是否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答: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大額醫療除外);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補繳費用至國家規定年限。不予補繳的,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應由第三人支付的職工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認第三人的如何處理?
答: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十一、《社會保險法》對工傷程序的要求?
答: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便于職工盡快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十二、原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轉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有哪些項目?
答:原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現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現繼續承擔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三、工傷職工領取基本養老金后是否停發傷殘津貼?
答: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十四、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又不支付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
答: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十五、工傷事故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認第三人的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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