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0-11-2) / 已閱4688次
提高對幾類典型案件的訴訟調解能力
楊亞新
民(商)事案件的類型很多,所遇到的當事人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適用的調解手段和方法也不應是相同的。調解是一項觀察的藝術,應當建立在對當事人的充分觀察上。首先要善于“聽其言,觀其行,而知其人”,在實踐中,我們針對一些典型的案件可采取一定的調解方法。
(一)針對群體性糾紛的榜樣示范法
社會學家和心理學家一直把模仿看做為一種先天傾向,很多人都有一種天然的沖動去照樣做其他人的行為。這種心理在審理群體糾紛案件中尤為突出,很多的當事人對法律知識一知半解,于是他們常常帶著從眾心理參加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榜樣的力量不可忽視。于是,法院先從法律角度向其中一位被告解釋了訴訟時效問題,在該被告愿意協商讓步的前提下,通知所有的當事人前來開庭,這不僅省去了訴訟時間、訴訟成本,而且無形中給予當事人旁聽他人庭審的機會。
(二)針對婚姻家庭和相鄰糾紛的輿論導向法
社會輿論在案件審理中有利有弊,群眾的激烈情緒是無法壓抑的,他們一旦接受了輿論,就會很快把它加以擴散,以致使輿論的形式與傳播帶有濃厚的感情色彩。當一個在生活受到挫折與困難不能解決的時候,其實也是她最容易接受某種輿論的時候,當輿論和個人的需要愿望相吻合,輿論的滲透力量就產生了微妙的轉折作用。
(三)針對醫療糾紛的換位思考法
醫患糾紛,歷來是社會關注的焦點,而且近幾年來,類似的糾紛越來越多。患者都是懷著對大醫院的信任來就診治療的,但由于治療過程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當時當地的診療水準,醫療行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風險性不確定性,一旦出現了病人或者病人家屬無法預料的醫療事件,患者第一個想到的是醫院的過錯,而不是醫學上不可避免的醫療意外。很多當事人甚至還出現幻覺、妄想,變得疑心重重,尤其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還牽涉到醫療事故鑒定等問題,病患者對鑒定專家的公正性常常產生懷疑,從而與法院的委托鑒定也對立起來。而醫院在醫患糾紛發生后,為了維護醫院的名譽,針對病人的起訴,也往往立場堅定,堅決不予妥協。醫療案件的調解工作可以說是難上加難,一個用語不慎就容易造成強制調解的局面,所以我們法官就將調解的出發點放在讓患者和醫院進行換位思考上,從談話中引導雙方都從對方的立場出發考慮問題,解決問題,這樣往往會收到雙方都滿意的效果。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從原告自身疾病的焦急心理出發,不以案件的結案為目標,想方設法組織醫院協調,解決原告的實際問題。
(四)涉老案件的傾聽法
法官有時候就像醫院里的大夫,要像醫生那樣學會耐心地傾聽病人的述說,才能夠找到問題的癥結所在。特別是在辦理涉老案件的時候。作為血脈相連的雙方,老人和親屬或者子女之間的矛盾往往源于溝通的缺乏。這類案件是比較特別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超越的矛盾與訴訟中所表現的爭議往往又不相一致。要解決這類糾紛,法官必須有耐心從當事人的瑣碎的談話中尋找雙方矛盾的真正焦點和潛在的解決方法。特別對于其中的老人,走上法庭多為其所不愿,心中自然頗多苦水。這時候,法官要善于疏導,善于傾聽,并且不帶任何框框,讓他把心中的積郁一吐為快,才能夠對癥下藥去解決問題。對于這類雙方之間存在親情關系的案件,當事人心情清爽了,溝通也就不再有障礙,癥結也就自然容易解開。
(五)二手房買賣中的穿針引線法
在房地產市場發展繁榮的今天,二手房買賣是民事爭議發生得比較集中的一個領域,這類案件往往涉及買、賣、中介三方當事人。而由于三方當事人各自不同的立場,在審理這類案件中,三方當事人的利益往往互相牽制。法官調解就要從這種錯綜復雜的關系中尋找突破口,聽取三方當事人的意見,綜合平衡三方當事人的利益,從中找到最妥善的解決方案。
(六)損害賠償中的心理暗示法
法律是公開的,每個人的理解程度卻各不相同,法官作為調解的主持者,要獲得當事人雙方的理解和認同,現實調解結果的雙贏,不僅要善于解釋法律,還要靈活利用暗示的作用,暗示得越含蓄,效果越好,最終讓當事人自己開竅,自己選擇,從而恢復當事人之間的和睦關系,互諒互讓,實現更高層次的社會正義。其實,庭審中法官使用的暗示方法可以多種多樣,比如,語言暗示、行為暗示,只要調解時法官的用語有分量又有分寸感,充分運用暗示技巧發揮法官的個人魅力,平等待人,法官尊重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也就自然會尊重和信任法官,法官的調解也就會被當事人真正地接受。
(七)矛盾激化案件的冷處理法
對于一些矛盾尖銳的案件,強行判決或強制調解都只能取得適得其反的效果,有時甚至會造成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對于這類案件,不能急于解決,而需冷卻鈍化矛盾,再尋找最佳時機介入調解,案件就容易處理得多。
審判是一門科學,調解則更是一門藝術。由于每個案件細節的千差萬別,上述的調解方法與針對對象之間并沒有絕對地關系和關聯,事實上同一個案件能適用到幾種不同的調解方法這就需要我們法官用心去體會和把握,而這一點應該貫穿于我們的整個法官的職業生涯,因此,每個法官應該在實踐中充分發揮自己的閱歷、經驗和觀察能力,不斷地實踐、不斷地探索,從而進一步提高我們法官的調解疏導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