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海防 ]——(2002-10-24) / 已閱29264次
[作者簡介]于海防(1977-),男,漢族,山東威海人,煙臺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姜灃格(1979-),女,漢族,山東招遠人,煙臺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碩士研究生。
① 程序法中,證據制度往往比其他制度與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之間具有更為緊密的關聯,可以說,證據制度的穩定性較諸其他程序制度為弱,因為其常常需要隨著科學、技術等的發展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在證據種類、法庭質證等方面,證據制度需要很快的反映各種技術的發展。
① 以數字化設備為基礎而生成的數字形式讀寫的證據均可認為是數字證據,其可以為民事程序法上的證據,也可以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證據,不過,在現階段,電子商務關系中產生的這類證據的數量多于其他類型社會關系,但不可以認為數字證據即為電子商務中產生的證據,例如內部局域網、個人計算機中存儲的資料也可成為數字證據。
① 英美判例法中,在這兩項原則的制約下,起初由計算機數字設備中取得的資料并不能夠成為訴訟中有效的證據,但是法官通過擴大解釋一些本已存在的例外性規定,使這些資料成為法庭可以接受的證據。對此,可參見沈達明先生的《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上冊,中信出版社1991版,第331—334頁。
② 還有的學者在論述中并未對其使用的概念進行定義,如吳曉玲載于《計算機世界》1999年第7期的《論電子商務中的電子證據》中使用電子證據,游偉、夏元林載于《法學》2001年第3期《計算機數據的證據價值》中使用計算機數據電訊,呂國民載于《法律科學》2001年第6期的《數據電文的證據問題及解決方法》所使用的數據電文都未進行明確的法律上的界定。
① 數字證據可以出現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針對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數字證據問題的共性進行討論,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質而產生的細節問題的不同。同時,我們無意在此對我國原有證據體系的分類模式與合理性等進行論證,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問題。
① 三大程序法的證據類型主要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同時,行政訴訟法中還有一種現場筆錄,刑事訴訟法中還有一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實際上,主要證據類型基本相同,不同之處產生的原因是不同程序在操作層面有不同的情況。
① 根據這種已為許多國家所采的有關原件認定的規定,對于數字證據而言,在技術平臺之上初次產生的數字證據可以認為是原始證據,在經過復制、傳輸之后則為傳來證據了,但此兩者在證明力上并無二致,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這種確定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劃分在數字證據規則中已無意義。這也表明了數字技術的出現使得法律上原有的一些規則在對這些新技術導引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時已不再如以往那么有效了。
① 包括聯合國貿法會在內,各國一般考慮生成、存儲或傳遞該數據的辦法的可靠性,保護信息完整性的辦法的可靠性,用于鑒別發端人的辦法,以及任何其他相關因素。
① 美國法院在《聯邦證據規則》修正以前經常采取的一個判例中確立了這些原則,King v. ex rel Murdock Acceptance Corp, 222 So.2d. 393 at 398, (1969) (Miss. Sup. Ct) ,而這些原則在另一個判例中又得以充實,Monarch Federal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v. Genser, 383 A.2d 475 at 487-88, 1977 (N.J.Superior Ct, Ch. Div.
② 英國1988年修正的《治安與刑事證據法》采取這種反面列舉的規定。
① 數字證據保全規則的設計篇幅較大,我們在此并不過多涉及。
②《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與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信息發布時間、網絡地址,用戶上網賬號、主叫電話號碼等,并需留存60日,在相關國家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這些規定對于一般性案件,尤其是侵權案件證據的保存與提供非常有幫助。而廣東省的規定則專門針對于電子商務引發的案件中的證據的保存與提供。
本文已發表于《法律科學》2002年第5期。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