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6) / 已閱11426次
淺談平等原則
韓召峰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
平等觀念是民法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則在民事立法先進的不少國家,如法國、德國等國未設有明文規定,學者稱之為無須明文規定的公理性原則。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
平等原則首先體現為一項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準則: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對于民事主體應平等對待。這是分配正義的要求,因為正義一詞的核心語義是公平,即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作為一種組織社會的工具,民法是通過對民事主體間沖突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來實現自身調控功能的。“百在分配利益和負擔的語境中可以有兩種意義上的平等對待。一種是織工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它要求盡可能地避免對人群加以分類,從而使每一個人都被視為‘同樣的人’,使每一個參與分配的人都能夠在利益或負擔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額’。另一種是弱式意義上的平等云霧地,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標準對人群進行分類,被歸入同一類別或范疇的人才應當得到平等的‘份額’,因此,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既意味著平等對待,也意味著差別對待。同樣的情況同樣對待,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
近代民法相對比較重視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因此平等原則主體現為民事主事權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體作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切自然人,無論國籍、年齡、性別、職業;一切經濟組織,無論中小企業還是大企業,都是民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權利能力。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勞動者、雇主、消費者、經營者等具體類型,也都在民法上被抽象為“人”,同樣具有民法上平等的人格。正是借助這一點,民事立法實現了從身份立法到行為立法的轉變。即從按社會成員的不同身份賦予不同權利的立法,轉變為不問社會成員的身份如何,對同樣行為賦予同樣法律效果的立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近代民法建立在對當時社會生活所作出的兩個基本判斷之上。這兩個基本判斷,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論的基石。第一個基本判斷,是平等性。在當時不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民事活動的主體主要是農民、手工業者、小業主、小作坊主。而所有這些主體,在經濟實力上相差無幾,一般不具有顯著的優越地位。因此立法者對當時的社會生活作出了民事主體在民汪活動中頻繁地互換其位置,在此交晚中作為出賣人與相對人發生交換關系,在彼交晚中則作為買受人與相對人發生交換關系。這樣,即使平等性的基本判斷存有不足,也會因互換性的存在而得到彌補。在這咱意義上,互換性從屬于平等性。當然,近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則也有限地包括弱式意義 上的平等對待,主要體現為根據自然人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善,區分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狀況,并分別是設置相應的法律規則;或將民事主體區分為債權人/債務人、出賣人/買受人、出租人/承租人、定作人/承攬人、委手托人/受托人等,分別設置不同的法律規則。
現代民法與近代民法不同。現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則是側重織工意義上的平等對待的同時,更加重視兼顧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因為從19世紀末開始,人類社會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作為近代民法基礎的兩個基本判斷已經喪失,出現了社會群體之間的分化和對立。其一是企業主與勞動者的對立;其二是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對立,勞動者和消費才成為社會生活中的弱者。在對企業主與勞動者、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分化和對立,單純情強調抽象所法上的格的平等,已經無法維持社會的和平。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日漸受到重視。具體表現為在生活消費領域內,將民事主體分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在生產經營領域內,將事主體區分為雇主和勞動者,分咖哩 設置相應的法律規則,側重對消費者和勞動者利益的保護。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規定平等原則,即屬于現代民法的上平等原則。既強調民事主體抽象的人格平等,因此《民法通則》第10條確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行又注重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在我國就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勞動法》,著重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這種意義上的平等原則,包含著民法上價值判斷問題的一項實體性論證規則:即如果不存在足夠充分且不具正當的理由要求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就應當貫徹織工意義上的平等對待。
平等原則還體現為一項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即要求民事主體之間應平等相待,這是民法上平等原則的核心和靈魂,也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類型法律關系的根本所在。它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應認識到彼此都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穩中有降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離開了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相待,民法的基本理念就失去了生存了的土壤,民法的其他各項基本原則以及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也就喪失了存在依據。
必須看到,民法可以確認平等原則,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平等原則的實現。但實現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主要不是民法承擔的使命。民法僅是以民事主體之間平等的假定作為前提和基礎。實現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有賴于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門,如憲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像如被認為是經濟法核心的反壟斷法,其主要功能就體現為營造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