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召峰 ]——(2010-11-6) / 已閱8313次
簡述誠實信用原則
韓召峰
誠實作用,要求牌法律上特殊聯系的民事主體應忠誠、守信,做到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取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吸收道德觀念,始于羅馬法。古羅馬的立法者在簡單商品經濟得到充分發展的背景下,日漸覺察到無論老九合同條款如何嚴密,如果當事人心存惡意,總有規避之法。于是在羅馬法中規定了所謂的誠信合同,確認了一般惡意抗辯訴權。這一規定對后世各國民法產生了深遠影響。《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履行行之。”從而是在合同關系中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條人須依誠實與信用,并照顧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從而在立法上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債法領域。但司法湊合和法學學說對這項原則的適用,已遠遠超出了它法定的適用范圍。它不但適用于業已發生的債務關系,也適用于開始就合同進行談判的階段,而且還適用于任何形式的法律上的特殊聯系。《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實信用為之。”一舉在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范圍擴張及于整個民法領域。《日本民法典》在法典制定之初并未規定誠實信用原則,第二法典第1條之2規定“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須遵守信義,且誠實為之”。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般條款,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如果當事人行使權利違背誠實作用原則的要求,即構成權利的濫用。它以性規范的方式要墳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遵循基本的道德要求,強調民事主體“應對其所為之承諾信守,而形成所有人類關系所不可或缺的依賴基礎。”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并能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實現平衡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的功能。誠實信用原則的這一作用,有助于增進人與人之間的信賴,營造和諧的社會關系;有助于培育良好的市場信用,維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費用,從而推動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
誠實信用法律吸收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產物,但何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需要借助特定國家和地區的司立法,尤其是特定國家和地區的民事司法具體化。拉倫茨嘗言:“在一個具體情況下的權利行使空間在什么條件下才是違反誠信原則,因而不被準許,是無法逐一列舉的,因為‘誠實信用’是一個一般條款,它通過湊合來進行補充和不斷予以完善。“因此民法學對于誠信用原則的研究,應當采取面向司法的姿態,著力整理司法審判實踐中已有的案例,將其類型化,以明確慶祝信用原則的具體內容,為在民事立法上實現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奠定基礎。
北安市人民法院韓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