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8) / 已閱8700次
簡述民事行為的分類
王海宏
一、單方民事行為、多方民事行為(雙方民事行為、共同行為和決議)
以民事行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數量為標準,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單方民事行為和多方民事行為。
單方民事行為,又稱一方行為、單獨行為,是指一項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行為。單方民事銅佛還可以作進一步的區分:一是須向特定人進行的單方民事行為,如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中當事人行使追認權的行為等。進行此類單訪事行為的當事人的常享有依據先前訂閱的合同或法律的規定產生的權利。上繼而單方民事行為中包含的意思表示只有到達作為接 收方的特定人,才能生效。二是無須向特定人進行的單方民事行為,又稱嚴格的單方民事行為,如拋棄動產乴有權的行為等。此類單方民事行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經作了,即可生效。
多方民事行為是指通常需要兩項以上意思表示才可成立的民事行為。多方面民事行為包括雙方司行為、共同行為和決議。
1.雙方民事行為,是指需要兩項內容但相互對應的膚淺 出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為。
2.共同行為,又稱協定行為,是兩個以上當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民事行為。
3.決議是指多個民事主體在表達其意思表示的基礎上依據表決原則作出決定。
二、要式行為、不要式行為
民事行為是否應當或者必須依據法律或行政法規采用特定的形式,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或者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司行為。
不要式行為,指法律或行政法規對其形式并無特別要求的民事行為。
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要式行為,未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行為不成立。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不采用特定形式的,不影響民事行為的成立。
三、主民事行為、從民事行為
以民事行為之間的相互依從關系標準,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主民事行為和從民事行為。
主民事行為,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行為的存在就可獨立成立的民事行為。
從民事行為,指從不屬于其他民事行為而存在的民事行為。
從民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取決于主民事行為。主民事行為未成立,從民事行為無由成立。
主民事行為無效,將導致從民事行為不能生效。
四、獨立的民事行為、輔助的民事行為
以民事行為是否有獨立的實質內容為標準,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獨立的民事行為和輔助的民事行為。
五、生產行為、死因行為
根據民事行為單獨行為是的發生是在行為人生產還是死后,可以把民事行為區分為生前行為和死因行為。
六、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以法律為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將法律行為區分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七、有因行為、無因行為
在財產給予行為中,以法律與其原因的關系為標準,可以把法律行為區分為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