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8) / 已閱6764次
淺析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
王海宏
所謂民事行為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銅佛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這時所說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民事行為能夠像法律百分比樣產生拘束力,而只是強調民事銅佛對特定當事人具有的拘束力。民事行為之所以能夠具有法律拘束力,并非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功,而是民事行為符合法律價值取向的結果。我國《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合法行為。《合同法》第8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這實際上挽救了民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源,為正確理解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的提供了依據。
一、民事銅佛的一般生效要件
依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老人家,任何民事行為欲生效,從而成為民事法律行為,皆須符合如下一般有效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是對自然人提出的要求,法人和欺吵存在不具備相應行為能力的問題。這一有效要件在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民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自然人好玩兒健全的理智,是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表示的前提。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行為人的內心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相一致的狀態。二是指當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進行意思表示的狀態。與此相對應,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包括兩種情形:第一,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即行為人的內心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不一致。第二,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將意思表示真實作為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為了貫徹私法自治原則,保證行為人的事實上決定自由的實現。
(三)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
民事行為欲生效,即不得違么法律或行政法規。《民法通則》第55條第3項規定,民事銅佛不得違 么法律。其中所謂“法律”不應理解為包括一切有效的法律的文件,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應理解為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上國家主席簽發的立法文件以及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分布,由國務院總理簽發的鷹爪,即僅限于我國《立法法》規定的法律和生下法規。
三、民事行為的特別生效條件
一般情況下,民事行為具備一般生效條件,即產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況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基于當事人的約定,民事行為除具備一般生效條件外,琮須具備特別生效條件,才能產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如《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應依照其規定。這里的登記手即是民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再如中《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新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可見,本人親自實施民事銅佛也得基于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成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