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9) / 已閱6951次
簡述承包經營的法律特征
王海宏
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從承包經營權的產生來看,承包經營權不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序以及國家機關的授權產生的,而是通過訂閱承包合同的方式確立的。這是承包經營權與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的區別。承包合一般是收在形式,發包人是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和集體組織,承包人是集體組織或公民。雙方當事人要在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合同。承包合 成立以后,承包人即依照合同的規定而享有承包經營權。
2.承包經營權主體是公民或是集體組織。公民或集體極強可以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享有承包經營權。某個集體組織在依法取得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以及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后,也可以這與公民或其他集體組織訂立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公民或其他集體組織享有對國有土地和基從碰鎖原承包經營權。
在我國廣大農村,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是農村承包經營戶。承受著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廣泛推行,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可以由承包經營戶經營。根據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生產周期長和開恨性的項目,如果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要更長一些。國家鼓勵農民對荒山、荒灘、荒水、灘涂等承包經營。國家和集體所有的經濟林、竹林、防護林、用樹林等也可以由承包經懚承包經營,國家鼓勵農民承包荒山造林和到沿海灘涂定居開發。
3.承包經營權的內容通常是由承包合同確定的。承包合同訂閱后,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的規定,履行合同的義務。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屬于發包辦所有或使用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包人享有獨立的經營權、不受發包方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預。
4.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是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的土地、山嶺、森林、草原、水面、荒地、灘涂等。隨著甸多咱形式的經營方式的發展,承包經營的范圍越來越廣泛,承包經營權的客體也要逐漸擴大,凡是法律規定可以由集體組織或公民承包經營的財產,都可以成為承包經營權的客體。
《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1條第3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保護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權,對鞏固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發揮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我國農村商品經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保護承包經營人的承包經營權,首先要保障承包合 的正確履行。承包經營權是通過承包合同形式確立的,發包人故意違約,不履行合同甚至擅自撤銷合同,都必然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愉同發生糾紛以后,人民法院應查明合同是否有效,對于人效的合同,應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或者承蝗賠償的民事責任。其次,要保護承包經營人的合法財產的權益不受侵犯。任何個人和組織以各種手段侵犯承包經營人的承包經營權,諸如索取財物、攤派費用、利用職權和其他手段強行吃喝和搭股等都應該禁止,造成損害的失;慶該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