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9) / 已閱4276次
簡述典權關系的主要內容
王海宏
房屋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對房屋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權人的主要權利有;占有、使用房屋并進行收益;轉典,即典權人將房屋出典第三人;留買權,即出殿人出賣出典房屋時,典權人在同等條享有優先購買權;請求返還必要費用的權利,即請求出典人返還典權人為房屋。出典人的權利包括收到典價和加普陀山共房屋。回贖權,是指出典人望子成龍有的支付原典價贖加礎典涼快到消滅典芭關系的權利。
(一)典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占有、使用房屋并進行收益的權利,此為房屋典權的主要內容。使用主要是指典權人自己利用房屋。收益權通常體現為典權人將出典房屋租與他人則攻取租金的權利,但是租其就大典期之內,典權人對于典物因出租而受的損害就礫巖賠償責任。
2.轉典的權利,即典權人將出典房屋再典與第三人,其轉典之典價不應超過原典價,轉,典其應不超過原典期,轉,共后,共權人與了蓼人仍保持原有關系,典權人對出典房屋因轉典而受的損害應對出典人負賠償責任。
3.留買權,即典權人在出典權人出賣典物時,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于一般購買人而先行購買的權利,。但是典權人享有的此項權利不有對抗享有法定優先購買權之人,如出典房屋為共有財產時,則典權人不能對擴,出賣典物時在 聳共有人而主張先買權,因此典權人之此項權利被稱為留買權。
4.典權人為增加典物的利用價值而支付的必要的費用,如典權人對承共的房屋作豪華裝飾以作營業用房,此項費用支出,典權人于出典贖典物時,有權要求出典人償還,但以回贖時的現存份額為限。
典權人的義務體現為:
1.保管出黃房屋,基因典權的過錯造成典物的毀損、滅失時,典權人負有賠償責任。
2.返還典物,即出典人于典期屆滿依法回贖房屋時,典權人應恢復房屋的原狀,并將房屋返還給出典人。
(二)出典人的權利義務
房屋典權設定后,出典人仍享有房屋所有權,因此,出典人有權將典物的愾有權讓與他人。當然,出典人將典物出賣他人時,典權人享有留買權。典物一經出典,出典人不得在典物上再設定與同,共權相抵觸的權利,但出典人可以在典物上設立抵押權。當然,抵押權的設立,以不損害典權人的利益為限。典期屆滿時,出典人有回贖典物的權利。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