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9) / 已閱12452次
簡述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王海宏
一、善意取得的要件
同于善意取得的適用將產生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各國法律都對善意取得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從我國的情況來看,適用善意取得應具備如下條件:
。ㄒ唬┦茏屓巳〉秘敭a時出于善意
如果取得財產時讓與人為善意,受讓人為惡意,就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善意民,是指受讓人誤信財產的讓與人為財產的所有人。由于善意只是受讓人取得財產捍一種心理狀況,這種狀況很難為局外人得知,因此,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硅片蓡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受讓財產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善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則不能瘁為受讓人具有善意。
。ǘ┤〉冒僖婪ǹ梢粤魍ǖ膭赢a
單單取得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自由流通和。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物,如是爆炸物、槍支彈藥、麻醉品、毒品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國家專有的的財產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國有財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這些單位處分的國有財產,則應與集體組織和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一樣,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為這些財產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如果對其實行特殊保護,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反而會破壞交易中的平等原則,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建立。
(三)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而取得財產
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換性質的行為實現的。如果通過、遺贈等行為取得的財產,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為繼承人、受遺產人只能從被繼承人和遺贈人那里取得其個人的全法財產,而不能通過繼承和受遺贈而取得繼承人和遺則會以外的他人的財產。如果允許對這些財產適用善意取得工,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妨礙繼承和遺贈的正常進行。
如果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從事的買賣街道地為是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也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在這咱情況下,應按法律關于民事行為無效和得撤銷的規定,由雙方或一方返還財產,恢復財產關系的原狀。但是,原所有人與讓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無效,并不影響第三人對其所受讓的財產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事果是所有權的移轉。讓與人向受讓人了財產,從受讓人實際占有該財產時起,受讓他就成為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權利歸于消滅。
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善意的受讓人的同時,也應保護原所有人的利益。由于讓與人處分他人的財產是非法的,因而其轉讓財產獲得的非法所得,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原所有人。如果返還不當得利仍不足以補償原所有人損失,則原所有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請求讓人賠償損失以彌補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讓與人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與財產,其走出財產價值部分之所得,也應返還給所有人。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